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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2-15 生效日期: 2011-02-15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桂地税发[2011]1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7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结合我区地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关于新办证纳税人。自2011年2月1日起,对于新办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发票领购手续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告》所规定的式样制作发票专用章,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发票专用章印模。各级地税机关应注意审核纳税单位和个人所制作和使用的专用章是否与《公告》规定的规格相一致。

  

  二、关于套印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自2011年3月1日起,对于印制发票时套印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一律要求使用《公告》所规定的新发票专用章式样,请各地各单位注意加强与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用票纳税人的沟通和联系,确保套印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在上述时间前启用新式样发票专用章。

  

  三、关于已制作和使用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为了贯彻落实好总局《公告》所明确的“新式样的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的规定,各单位要向本辖区内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做好宣传工作,宣传税务总局《公告》的具体内容,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具体要求,对已制作和使用发票专用章的单位和个人,要分期分批作好启用新发票专用章宣传动员计划,积极稳妥地组织落实好相关工作,以确保发票使用单位和个人最迟于2012年1月1日前启用新式样发票专用章。

  

  四、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1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对发票专用章的使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和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对于违反规定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因此,做好新式样发票专用章启用工作是贯彻实施新《发票管理办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工作,研究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认真负责地组织实施,既要严格按照税务总局《公告》要求,加强宣传和辅导工作,尽力减轻纳税人的负担,确保各纳税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启用新式样发票专用章,又要注意加强廉政教育和防范岗位风险,严防发票专用章更换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廉洁行为。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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