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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对广州市华美英语实验学校等8所中学进行普通高中教学水平评估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11 生效日期: 2011-04-11
发布部门: 广东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各有关市教育局:

  根据学校申报情况,经研究,定于今年5月对广州市华美英语实验学校等8所学校进行广东省普通高中教学水平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依据

  广东省普通高中教学水平评估的依据是:我厅印发的《广东省普通高中教学水平评估方案(试行)》(粤教督〔2006〕29号)、《广东省普通高中教学水平评估实施细则》(粤教研〔2008〕7号)、《关于调整2009年广东省普通高中教学水平评估有关要求的通知》(粤教评〔2009〕4号)和关于调整普通高中教学水平评估有关操作方法的说明。

  二、分组及评估时间安排:

  第一批:(5月9 - 14日)

  第一组:广州市华美英语实验学校

  深圳市龙岗区东升学校

  第二组:湛江雷州市第一中学

  茂名市高州大井中学

  第二批:(5月16 - 21日)

  第一组:阳江阳春市第二中学

  阳江阳春市春湾中学

  第二组:阳江市阳东县阳东中学

  阳江市阳东县合山中学

  三、有关事项

  (一)参加第一批和第二批评估的专家分别于5月8日和5月15日下午1:30参加专家组评估预备会议,会议地点: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省教育厅16楼会议室。请各组第一所学校派车于当天下午2:30到上述地点接专家组。

  (二)每所学校评估时间为3天(不含转点时间)。具体时间安排由评估专家组与当地教育局和学校联系。

  (三)评估专家的往返交通、食宿及评审劳务费等费用由受评学校或主办单位解决。

  (四)有关单位、受评学校、专家组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有关廉政建设规定,认真贯彻执行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评估接待工作及专家评审劳务费发放标准的意见(试行)》(粤教评〔2005〕17号)和《关于建立教育评估工作情况反馈制度的通知》(粤教督〔2009〕7号)的规定,确保评估的公正廉洁。对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和违反廉政建设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附件二中的“工作情况反馈表”于评估工作结束10天内由各市有关部门盖章后统一报送到我厅教育发展研究与评估中心。

  联系人:陈端婵 ;电话:020-37626932。
    广东省教育厅

  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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