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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14 生效日期: 2011-04-14
发布部门: 广东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粤卫办函[2011]100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省妇幼保健院: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和管理,调整和优化妇幼保健机构资源配置,完善服务网络,提高妇幼保健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粤卫〔2010〕35号)规定,我厅决定开展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各地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加强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优化妇幼卫生资源配置,完善妇幼保健服务体系,促进妇幼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二、评审原则、目标

  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工作要坚持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管,评建结合的原则。通过对妇幼保健机构的等级评审,逐步建立功能健全、技术完善、管理规范、运行高效、覆盖全省城乡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

  三、评审等级、标准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等级分为二级、三级两个级别,并根据评审得分各分为甲、乙两个等次。

  三级妇幼保健院:是负责辖区妇幼保健业务管理,向多个地区提供高水平妇幼保健医疗服务,并承担一定的科研、教学任务的区域性妇幼保健机构。

  二级妇幼保健院:是负责辖区妇幼保健业务管理,向多个社区提供妇幼保健医疗服务,并承担一定的科研、教学任务的妇幼保健机构。

  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工作按照《广东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标准(三级妇幼保健院)》(粤卫办〔2011〕10号)进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工作按照《广东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标准(二级妇幼保健院)》(另文下发)进行。

  妇幼保健院评审采取1000分评分制,评审得分900分以上(含900分)的为甲等;评审得分800分以上(含800分),900以下的为乙等。

  四、评审对象

  申请三级等级评审的妇幼保健机构,需符合如下条件:

  (一)参照三级妇幼保健院进行建设和管理,具有区域辐射能力,能够为多个地区提供妇幼保健服务,承担一定的科研、教学任务的县级以上妇幼保健院。

  (二)自评得分达到三级乙等以上等级。

  现已取得三级等级的妇幼保健机构复核评审工作另行通知。

  五、评审程序

  (一)申请评审。妇幼保健机构按照《广东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标准》(三级妇幼保健院)进行自评,自评得分达到甲、乙等级标准的,填写《广东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申请书》(附件1,可在省卫生厅网站下载),经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我厅妇社处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包括纸质和电子版):

  1.《广东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申请书》。

  2.广东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自查评审报告、自查评分结果(附件2)一式三份。

  请各地级以上市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于2011年5月31日前推荐首批符合申请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并将有关申请材料(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报我厅妇社处。

  (二)资格审查:厅妇社处办收到《广东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后,两个月内进行资格审查,包括有无“一票否决条款”、是否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

  (三)组织评审。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妇幼保健机构,厅妇社处在广东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专家库中按专业随机抽取专家组成省评审组,对照《广东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标准》(三级妇幼保健院),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召开座谈会、现场考核、技术项目评估等方式,对其进行等级评审工作。

  二级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评审情况报省卫生厅备案,省卫生厅对各市评审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

  联系人:省卫生厅妇社处黄毓文、聂辉,电话:020-83816269,020-83803017,传真:020-83850682。邮箱:gdwstjifuchu@21cn.com。

  附件:

  1.广东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申请书(略)

  2.广东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自查评分结果(略)
    广东省卫生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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