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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30 生效日期: 2011-04-30
发布部门: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发布文号:
  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深圳市市场监督局、药品监管局,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市卫生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省政府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14号)和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文件要求,把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和重点工作,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确保专项工作取得实效。要根据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强化工作措施,确保专项工作目标明确、重点突出、任务具体、责任落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网格化监管,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消除监管死角和盲点。省局将把本次专项工作列为今年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在适当时候对各地专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二、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是组织召开宣贯会议。各级监管部门要迅速召开餐饮服务单位、保健食品、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管理员会议,传达贯彻国家、省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宣讲《食品安全法》及其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及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添加剂标签和食品添加剂保管、使用制度等内容。

  

  二是落实餐饮服务单位公开承诺。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按照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文要求于5月底前组织辖区内的餐饮服务单位公开作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在菜单上公示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如实回答消费者有关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询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三是严格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按照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文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2011年广东省餐饮服务环节整治违法添加物工作方案的通知》(粤食药监食〔2011〕74号)要求,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将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中原料的生产单位、采购单位、配制比例、用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用途)等情况,以及使用的含有人工色素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调味料的产品名称、生产单位、采购单位、用于加工制作的食品等情况于5月底前向监管部门备案。

  

  四是规范食品添加剂的采购、保管、使用制度。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的采购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或标签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调味料;落实食品添加剂“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管理制度,依法依规使用并建立使用台帐,对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名称、生产单位、用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用途)、使用量、使用时间、责任人进行登记。

  

  五是规范药品生产经营行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本辖区内生产“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卫生部公布)和“饲料、养殖中禁用药物和物质清单”(农业部公布)中相关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于2011年6月底前,在其出厂产品标签上加印或加贴“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督促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建立购销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督促药品零售企业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药品生产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接受药品委托生产,不得在药品生产车间(生产线)生产其他非药品类产品。

  

  三、突出重点,加强监管

  

  一是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结合粤食药监食〔2011〕74号文的要求,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实施重点监管,检查频率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同时,各地要按照省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全省开展米面制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粤卫明电〔2011〕14号)要求,迅速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米面制品(含淀粉类制品)专项整治行动,督促餐饮服务单位采购米面制品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避免不合格米面制品流入餐饮消费环节。对故意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一律吊销相关许可证,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经营的相关物品,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


  二是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药品和保健食品生产流通监督检查。要组织开展对药品生产企业外租厂房、车间行为的全面排查,如发现生产“瘦肉精”或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物质,应立即移交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保健食品委托生产行为的检查,重点检查生产企业所用原料、生产工艺以及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要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严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药品。对不按规定销售药品致使流出药用渠道的,应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

  

  三是加强监督抽检。各地要结合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2011年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方案的通知》(粤食药监食〔2011〕84号)要求,完善监督抽检制度,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糕点、米面制品、熟肉制品、辣椒粉、辣椒酱、自制冷热饮品、火锅汤料、自制调味料等重点品种以及易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的保健食品,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

  

  四、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各级监管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法律责任,进一步提高企业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各级监管部门要在当地主流媒体或政府网站上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各地要于5月底前印制张贴《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至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省局公众网开设了“广东省餐饮服务环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栏,主动向社会宣传我省餐饮服务环节“打非添”专项工作的进展和成效等。

  

  五、加强信息报送

  

  各地级以上市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本地区专项工作进展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案件查处情况、社情民意和舆论反应等,并于每周一上午12时前将有关信息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重要信息随时上报。专项工作相关数据(格式见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文附件1和附件2)应在每月29日之前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地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添加物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要立即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联系人:李晓玲(食品处),安源(稽查处)

  

  电话:020-37886068,37886201

  

  邮箱:gdcyfw@163.com,anyuan@gdda.gov.cn

  

  附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书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1年4月30日

  


  附件: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书

  
   为认真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向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食品,保障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郑重承诺:

  一、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范,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二、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规定,依法诚信经营,不采购和使用标识不规范的、来源不明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三、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保管和使用行为,落实食品添加剂“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使用并建立使用台帐。

  四、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食品安全培训制度,从业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并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上岗。

  五、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不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饮具。

  六、自觉接受消费者、新闻媒体的监督,如实、主动回答消费者、媒体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咨询。

  

  附:本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名单(略)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或负责人(签名):

  二○一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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