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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04 生效日期: 2011-05-04
发布部门: 南宁市物价局转发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南价费[2011]35号
 市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1〕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降低的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义推迟执行或拒不执行。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不执行减免优惠政策的,我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二、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各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或公示牌,将国家有关降低收费标准的减免优惠政策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请各有关单位于2011年5月13日前,到我局(市嘉宾路1号,市政府1号楼11楼9、10号房)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联系人:王荣姣 5539293 黄有廷 5539289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1〕55号)(略)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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