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16 生效日期: 2011-05-16
发布部门: 西安市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办发[2011]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西安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当前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根据环保部、监察部等九部委及省政府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总体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继续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入开展重金属污染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健康;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强化日常环境监管,巩固“十一五”污染减排成果;继续开展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环境安全集中整治,为推进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及2011年西安世园会顺利举办提供有力环境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深入开展涉重金属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整治工作

  1.将涉重金属企业整治作为我市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重点,按照《重金属综合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加大监管力度,开展重金属污染整治和修复,消除重金属污染隐患。

  2.淘汰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小型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企业,落实非煤矿山尾矿库闭库工作;严格电镀工业园区监管,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加强对涉重金属企业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应急预案并演练,预防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3.督促重金属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未进行过审核的年内完成一次审核,企业周边环境变化较大的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严格环境准入,规范环保“三同时”验收,达不到要求企业不得投入生产;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落实断电、吊销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等措施;停产整治企业未落实整改要求并通过验收前不得恢复生产;加大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监管力度,排查重点危废产生、利用、处置单位情况,重点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的污染问题。

  4.对铅蓄电池企业遵守环保法规情况全面彻底检查。建立铅蓄电池加工(含电极板)、组装、回收企业监管台账,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2011年7月30日前在媒体上公布我市所有铅蓄电池企业名单、地址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二)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1.继续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切实提升运营管理水平。重点加强对我市已建成投运的14家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管。进一步加大污水处理厂及其他排水量较大企业污泥处置监管力度,严禁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督促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利用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污泥转移联单,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规范污泥运输和接收。

  2.继续加强电力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监管。加大燃煤电厂除尘、脱硫设施运行检查频次,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脱硫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追缴排污费、扣减脱硫电价。

  (三)继续开展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1.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及市级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以世园会环境质量保障为目标,集中整治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等监管薄弱地区的重金属污染、扬尘、烟尘污染和环境安全问题,不定期组织区域性集中整治取缔行动。

  2.继续加大小电镀、地条钢、小塑料、土炼油等“小作坊”式污染企业整治力度,确保不留死角;对已经集中整治过的区域开展“回头望”活动,严防已关闭取缔企业死灰复燃。

  3.切实加强城乡结合部扬尘污染防治。重点整治出土工地内部道路硬化、自动冲洗设备、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车超限装载、抛洒、乱倒以及市政、道路工程等大面积工地存在的突出扬尘污染问题,防尘措施不达标工地一律停工整改。对无责任单位的扬尘污染源由相关区县政府或管委会负责落实防尘措施。
4.深入开展绕城高速公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及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冒黑烟问题整治工作,加大规模以下燃煤设施拆改力度,研究解决废旧物资回收加工企业规范化建设工作,从源头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协作配合,明确部门责任

  成立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钱引安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焦维发、市环保局局长罗亚民、市监察局副局长马玲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工信委、司法局、建委、工商局、安监局和西安供电局及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副局长颜昊担任。

  市环保局要做好环保专项行动组织协调工作,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各区县、各部门共同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市发改委要抓好我市节能减排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市工信委要将重金属行业作为落后产能淘汰重点,制定我市今年推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市监察局要监督检查并督促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各部门积极落实环保专项行动方案;市司法局要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法制环境;市建委要加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及垃圾处理厂建设,提高污处设施的运行效率;市工商局要将发现的涉重金属企业及时通报环保部门,对政府决定关闭的排污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市安监局要加强有色金属等非煤矿山、化工企业及尾矿库企业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检查冶炼、电镀、铅蓄电池企业,切实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问题;西安供电局要对市政府和授权部门下达的违法排污企业,及时、严格执行限电、停电等措施,禁止向违法企业供电。

  各区县和开发区管委会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工作重点,确保责任落实,完善联合检查、联合监督工作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合力整治突出的环境问题(详见附件)。

  (二)加强监督指导,提高工作成效

  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督查督办和惩治力度。对涉重金属、污染减排等工作开展不力、严重污染问题查处不力、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整治工作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以及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包庇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挂牌督办,严格环境执法

  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一批环境违法案件,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对近几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后督察”活动。重点检查2009、2010年挂牌督办环境问题和涉及重金属处罚案件整改落实情况。对至今仍未解决的突出环境污染问题,市监察局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公众监督

  根据阶段工作重点,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公开环境违法信息,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曝光一批严重损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营造全社会高度关注、广泛支持环保的良好氛围。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各区县和开发区管委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市级各成员单位组织完成本辖区、本部门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11年6月16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深入排查和整治阶段(6月至9月)

  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一批突出环境问题。各区县、开发区每月25日前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挂牌督办企业本月查处进展情况,提交一期环保专项行动信息。本辖区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含铅蓄电池企业整治情况于2011年6月底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10月)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各项工作,迎接国务院九部门或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我市专项行动工作的督查、指导。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随机抽查、督查各区县、开发区工作进展情况。

  (四)总结阶段(11月)

  各区县和开发区及市级各成员单位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2011年10月31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

  联 系 人:赵文军 赵 祎

  电话:88428387 88423653

  传真:88423653

  电子信箱:epi@xaepi.gov.cn

  附件:各区县、开发区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要点 (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