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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8-01 生效日期: 2011-08-01
发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办[2011]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环保局制定的《郑州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郑州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市财政局 市环保局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郑政〔2010〕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民生,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作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统筹谋划、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协调联动,集中连片、分步实施,着力改变农村地区的脏、乱、差现象,切实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影响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与农村环境保护良性互动,促进农村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发展道路。

  二、工作目标

  通过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使整治范围内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得到有效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垃圾、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有效治理,面源污染得到明显缓解,村容村貌焕然一新,人居环境全面改善。具体指标为:

  (一)自来水普及率≥90%,村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100%。

  (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80%(污水集中处理模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60%(污水分散处理模式)。

  (三)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0%。

  (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70%。

  (五)户外道路硬化率≥90%。

  (六)林木覆盖率≥35%。

  (七)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80%。

  (八)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50%。

  (九)农村清洁能源普及率≥50%。

  (十)有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

  (十一)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制,乡镇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行政村配备兼职环保管理人员。

  (十二)村容村貌:村有卫生保洁人员,清扫保洁到位。柴草、杂物、畜粪等分类堆放整齐;无乱搭乱建、残墙断壁、乱涂乱画、乱堆乱放等现象。

  (十三)群众满意度≥90%。

  三、整治范围、整治重点和技术规范

  (一)整治范围。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对连片村庄统一综合整治。优先治理生态水系、主要河流沿岸、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及上游汇水区域、乡镇政府所在地、迁村并建中心村,风景名胜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两侧等重点流域、区域,逐步在其他区域推进。

  (二)整治重点。按照国家、省对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主要支持内容,我市的整治重点为:

  1.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排污口拆除、截污及隔离设施建设、标志设置等。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根据取水点位置、供水量、取水方式不同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2.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将城镇周边村庄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系统,建设生活污水收集管网;规模较大的村庄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居住分散的村庄建设小型人工湿地、无(微)动力处理设施、氧化塘等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模式。

  3.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对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散养密集区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废弃物综合利用,发展循环农业。重点加快固液分离、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工程建设,强化畜禽养殖小区及畜禽散养密集区的污染治理,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4.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对历史遗留的、无责任主体的农村工矿污染进行治理,特别是对工业企业“三废”(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排放导致的周边农村地区水源、居住区、农田污染进行治理。

  (三)技术规范。按照《河南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豫政办〔2011〕56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项目管理

  (一)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申报审批。按照《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指南(试行)》(财建便函〔2009〕17号)和《河南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豫政办〔2011〕56号)的具体要求,坚持逐级上报、专家审核、层层筛选的原则,确定项目及投资额度。项目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申报,经市、县两级财政、环保部门初审,报省财政厅、环保厅审查,经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环保部备案。
(二)项目实施。项目经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同意后,各县(市、区)环保局及时组织乡镇政府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市财政局、环保局初审,由市财政局、环保局报省财政厅、环保厅审查,各县(市、区)环保局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逐级上报至省环保厅备案。项目一经批准,申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改变建设内容,不得降低目标要求、压缩投资规模。如确需调整的,须经市、县两级财政、环保部门审核同意,报省财政厅、环保厅批准。项目建设实行公开招标制和施工监理制。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项目招标工作。项目招标要委托专业技术力量雄厚、信誉业绩良好、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严格依法进行。市环保局具体负责项目招标的行政监督工作,对项目分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结果公示等严格把关。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通过招标择优选定,应具有相应资质,严禁转让或违法分包。项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等文件应经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查,工程预算经各县(市、区)财政局审查。项目未经审查合格,不得开工建设。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在项目实施15个工作日内,各县(市、区)环保局应将招投标文件、工程施工合同以及经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预算书、经环保部门审定的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材料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在项目实施30个工作日内报省环保厅备案。市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指导、督促和考核验收,并在县(市、区)政府提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申请1个月内组织相关部门及行业专家开展验收,县(市、区)环保部门在项目通过工程验收20个工作日内将工程竣工报告、项目决算书等报市财政局、环保局,市环保局在工程验收40个工作日内报省环保厅备案。

  (三)实施进度。2011年度项目应于年底前主体工程完工。2012、2013年度工作进度按省、市当年工作部署要求进行。

  (四)实行项目公示制。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及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及验收考核情况。乡镇政府要会同村委会将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安排在村庄张榜公布。

  (五)项目运行维护。为确保项目正常运行,切实发挥效益,避免出现“建而不用、建而不管”现象,各县(市、区)政府应加强运行维护管理,建立相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和责任机制,采取财政补助、市场化运营等方式,明确责任主体,保障运行经费,确保项目长期稳定正常运行。

  五、资金管理

  (一)专项资金来源。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的总体部署,中央财政将在三年内向我省投入专项资金9亿元,其中2011年2.5亿元、2012年3亿元、2013年3.5亿元。中央和地方财政按1∶1的投入比例,省、市、县三级资金配套比例为3∶4∶3,财政直管县省、县两级资金配套比例为5∶5。我市已被确定为2011年度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城市之一,主要资金来源一是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支持,二是足额落实市、县两级配套资金,三是市、县两级财政按照“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等政策规定落实奖补资金。市、县级配套资金由市、县级财政解决,鼓励县级财政增加配套资金。另外,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加大对我市农村沼气建设、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投入力度。整合涉农资金。市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各自职责,在安排项目资金时优先支持农村环境整治片区,按照性质不变、渠道不乱、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将村庄道路、供水、排水、沼气、电力、通讯、绿化等设施建设资金向农村环境整治片区集中。各县(市、区)政府要按此要求集中使用各项涉农资金,集合部门优势,整合区域资源,扩大综合整治成果,真正形成规模效应。

  (二)使用方向。按照突出重点、兼顾全局、点面结合、示范先行的原则,优先支持生态水系、主要河流和南水北调等重大工程实施区开展集中连片综合整治。鼓励支持经济基础条件好、辐射带动作用强、有一定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基础、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相对完善、地方积极性高、资金配套有保障的地方开展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各县(市、区)要按照集中连片、示范先行的原则安排项目,项目布局应相对集中。

  (三)资金拨付程序。市财政局在收到中央资金预算指标20个工作日内,先行全额下达中央资金预算指标。各县(市、区)配套资金到位后,由各县(市、区)财政、环保部门向市财政局、环保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县(市、区)配套资金证明,市财政局、环保局审核确认后按资金配套比例下达省级和市级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县级报账制、核算制和分期分批拨付制。具体要求如下:
1.分期分批拨付制: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和项目完成进度分期分批拨付项目资金,项目首批拨付资金不得超过资金总额度的30%,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资金不得超过总额度的90%。

  2.项目报帐制和核算制:由项目施工单位向乡镇政府提出报账申请,并附有效报账凭证;乡镇政府根据实施进度提出申报意见,经县级环保部门审核,由县级财政部门核拨给施工单位。乡镇政府在项目通过验收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决算,报县级环保部门审查,并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申请拨付项目尾款;县级财政部门在项目决算审批通过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尾款拨付给施工单位。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专项资金实行专帐核算。

  (四)资金监管。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相应扣减或取消安排下年度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要按政务公开的原则予以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我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下成立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代市长吴天君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副市长扎吐·沙衣热木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王鸿勋、市财政局局长王春山、市环保局局长刘炳辰担任,成员由市环委会成员单位、市文明办、卫生局、爱卫办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统一领导全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落实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承担项目申报、实施、管理等责任,要切实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责任明确、措施得力、考核到位。县(市、区)政府的主要领导是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将各项任务分解到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分别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和一名村委会成员负责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管理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监管,并参与项目前期及建设等相关工作;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对所管各项目前期和建设进行监管,并参与项目资金监管工作。各县(市、区)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实施工程建设,负责落实和管理项目建设资金,负责整理汇总竣工验收资料等工作。

  (二)分工协作,统筹推进。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整合资源,协同推进,务求实效。具体工作分工如下:由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卫生局配合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城建委配合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由市城建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工作;市农委、畜牧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由市交通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建委配合负责道路整治工作;由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配合负责乡镇绿化工作;由市爱卫办负责农村改厕工作;由市农委牵头,市畜牧局配合负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信委、市农委、市环保局配合负责农村清洁能源普及工作;由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负责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建设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城建委配合负责农村地区矿山企业周边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配备农村环保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村容村貌整治等综合性工作。广泛发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开展帮扶支援,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深入开展城乡共建、村企共建、军民共建、党政机关挂钩共建等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的浓厚氛围。

  (三)加强督导,追踪问效。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市、县各级政府建立“月调度、季督查、年考核”工作制度。各县(市)、区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明确一名领导和联络人负责信息通报工作,于每月20日前上报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并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报市财政局、环保局。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实施进度和成效,资金到位和安排使用,后续管理措施与制度的建立等内容。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季度督查、随机抽查等形式,对工程管理、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分析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宣传推广先进经验,确保项目在既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四)严格考核,落实奖惩。各地要结合实际,明确开展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的内容、范围、目标、措施、责任分工及投入资金数额,建立目标考评机制,形成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主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能如期完成年度治理任务的县(市、区)、乡镇,要停止安排或追缴下达的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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