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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0-08 生效日期: 2011-10-08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改电[2011]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综合考虑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国内成品油市场供求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均降低30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280元和743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降低。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8680元和783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铁道、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降低。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降低。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11年10月9日零时起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继续发挥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平衡好各环节利益关系,缓解炼油企业困难,同时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确保市场供应,特别是要加强综合协调和应急调度,保证农业秋收秋种用油需求,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九、各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在10月9日18: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价格司(传真电话:010-68502194)

  

  附:一、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二、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附表一: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 吨

  
品种
调整前供应价格
调整后供应价格
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ⅱ)(标准品)
8580
8280
供军队等部门用0 号柴油(标准品)
7730
7430
供军队用灯用煤油
7770
7470
供军队用海军燃料油
5570
5350
航空汽油(标准品)
10140
9790


  

  附表二

  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单位:元/吨

  
 
90 号汽油(ⅱ)
90 号汽油(ⅲ)
0 号柴油
一、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北京
 
9480
8700
天津
9035
 
8185
河北
9035
 
8185
山西
9105
 
8240
辽宁
9035
 
8185
吉林
9035
 
8185
黑龙江
9035
 
8185
上海
 
9460
8670
江苏
9090
 
8225
浙江
9090
 
8240
安徽
9085
 
8235
山东
9045
 
8195
湖北
9060
 
8210
湖南
9100
 
8270
河南
9055
 
8205
海南
9180
 
8320
重庆
9250
 
8395
广东
9115
9345
8255


  

  
广西自治区
9180
  8320
宁夏自治区
9040
  8185
甘肃
9020
  8205
新疆自治区
8815
  8080
二、暂不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呼和浩特市
9050
  8200
福州市
9090
  8230
南昌市
9055
  8205
成都市
9255
  8420
贵阳市
9215
  8345
昆明市
9245
  8375
西安市
9020
  8195
西宁市
9000
  8230


  注:1、表中除北京上海市外,汽油(ⅱ/ⅲ)是指符合gb17930-2006《车用汽油》质量要求的车用汽油;2、表中北京市和上海市汽、柴油为质量符合车用汽、柴油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238-2007,db11/239-2007)和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427-2009,db31/428-2009)的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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