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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电网建设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24 生效日期: 2011-11-24
发布部门: 泸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泸市府发[2011]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加快电力基础设施建设,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电力的需要,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11〕14号)和《泸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现就加快我市电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二五”期间,随着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的推进、成渝经济区、川南经济区的加快发展及我市“156”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市将迎来新一轮高速发展期。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加快电网建设的责任感、紧迫感,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加强协调,强化措施保障,确保电网建设顺利推进。

  

  市政府成立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另文下发),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分管副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研究制定支持电网可持续发展的相关政策,协调解决电网规划、建设等方面重大问题,协调推进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督促检查电网建设项目进度,推动建立电网建设和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各区县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全力推进电网项目建设。

  

  二、强化电网规划管理

  

  编制电网发展规划要坚持科学性、合理性、前瞻性、安全性和经济性原则,根据电力发展规律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科学预测电力需求,适度超前发展电网。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市电网发展规划,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电网发展规划工作。

  

  电网发展规划要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能源发展规划,并与城乡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交通基础设施规划、产业布局发展规划衔接,电网发展规划与地方其他相关规划在制定及实施过程中要相互沟通对接,实现电网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电网规划纳入各级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变电站站址和电力线路走廊(路径)。城乡建设规划中未包含电网规划的,要及时补充完善。现有土地利用规划中未考虑电网建设用地的,要针对具体项目进行规划调整,保证电网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对已纳入规划的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走廊用地要严格保护,并明确划定保护区域。

  

  电网企业负责本企业的电网发展规划工作。电网企业在制定本企业电网发展规划时,要主动加强与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及各区县的沟通衔接,以满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十二五”期间,省电力公司将在泸州投入25亿元以上用于电网建设,主要包括新建220千伏变电站3座,110千伏变电站12座,220千伏变电站增容2座,110千伏变电站增容1座,新建35千伏及以上线路912公里,35千伏及以下配网、农网、二次专项及电动汽车充电站等项目。地方电网公司也要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积极争取和筹措资金,规划建设电网项目,充分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电网企业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努力向上级电力部门争取项目,不断加大改造资金投入,加快城市配网和农村电网改造,切实解决城市配网和农村电网存在的难点问题。

  

  针对我市供电体制现状,泸州电业局要结合泸州电网发展“十二五”规划,确保电网运行安全,坚持电网开放,支持地方电网与国家电网并网,确保用电质量安全,满足地方电网的用电需求。各区县政府应抓住国家“十二五”期间推动农网升级改造的机遇,进一步实施小水电供区体制改革使国家农网改造升级的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三、加快电网项目审批

  

  各区县及国土资源、住建、环保、林业、消防等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电网工程项目的支持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简化程序,及时提供相关支持性文件,积极配合项目业主做好相关工作,加快电网项目审批(核准)。

  

  电网项目实行分级核准。对于规划内的项目,50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核准。220千伏、110千伏电压等级的电网项目(含用户自建和电源自建送出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转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核准;其中省级电网经营企业为项目法人的项目,为简化手续,可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出具意见后,由项目法人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报送项目申请。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对不需要市上协调国家电网、国土、环评等事宜的项目也可由项目所在地扩权试点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但需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对于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性资金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审批制,不分电压等级,一律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为加快项目建设,同时具备核准条件的多个电网项目,可根据需要“打捆”编制一个项目申请上报核准。有关职能部门相应“打捆”审批前置性条件。10千伏及以下低压配电工程和入户工程的“打捆”项目,由县级有关职能部门出具审核建设意见,不再单项编制环评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变电站在原址建设不需新征土地、未造成新的环境影响和增加水土流失的,可不另办用地预审和水土保持方案,可视情况依法依规从简、从快编制和审批环评文件。

  

  电网建设项目业主要认真履行项目法人职责,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互相支持、加强配合,积极主动办理电网项目核准和建设的相关手续,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完善各项审批要件,落实建设资金,促进电网项目加快建设。

  

  四、规范项目建设管理

  

  电网项目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施工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监督制。电网建设项目业主、电网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认真执行国家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要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水土保持措施,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电网工程在并网运行之前,应严格按照行业规程规范和项目核准(审批)的建设内容进行验收。项目投产运行后,项目业主应及时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对政府资金投资的电网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财政资金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非项目原审批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对确需变更建设内容和概算的项目,应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的审计或稽查,报原审批部门审批。要切实加强前期工作,严格资金审查和拨付程序,确保资金效益;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项目资本金只能用于工程建设,不得用于项目前期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办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电网建设项目的核准、验收和建设管理工作,切实提高项目整体管理水平,加强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强化项目建设的全程服务和监管。对政府资金投资的电网建设项目,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大建设项目监督力度,对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检查。

  

  五、加大电网建设支持力度

  

  市级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电网建设。住建部门应根据电力发展需求,在各级城乡规划中,预留变电站选址和电力线路走廊,负责变电站和电力线路选址、划定和审核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协调工作,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土地登记等符合申请条件的电网建设项目,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项目用地。林业部门负责林业设计和林木、林地赔偿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协助加快电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水务、消防等部门也要大力做好相关工作,支持电网建设。

  

  各区县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要全力做好电网建设项目征地和拆迁补偿协调工作,切实解决当前电网建设施工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做好治安、维稳等工作,确保各个电网建设项目按期完工。

  

  将电网建设项目纳入重点项目管理。按照重点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电网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总体协调和监督检查,项目业主单位要主动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实施进度、存在问题等,以便及时解决相关困难和问题。纳入重点项目管理的重大电网建设项目,在不影响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报经市政府或区县政府同意,可纳入同级政府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在土地、价费、税收等方面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六、完善电力应急体系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系统抗灾能力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8〕20号)和《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统一指挥、分工负责、预防为主、保证重点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电力监管机构监管、企业为主、用户积极配合的电力应急预警系统和电力抗灾体系,做好灾害防范、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电力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电力企业及相关单位,制订防灾预案,开展抢险救灾。电力企业是电力系统抢险救灾的责任主体,负责执行抢险救灾任务,做好灾后重建工作。要定期组织联合应急操练,采取多种形式加强防灾减灾的教育培训,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七、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力度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三电”(电力、电信、移动)设施安全保护联席会议要按照省、市“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暨部门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制定并落实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要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统一部署、指导、检查、督促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严密防范、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活动;严格落实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责任制,整合部门、企地力量,实行综合治理,形成条块结合、整体联动的合力和长效机制。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严格监管各种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和施工,及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章施工、违法乱建等损坏电力设施、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行为,切实保障电力设施和运行安全。

  

  八、强化沟通协调机制

  

  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召开电网建设联席会议。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办要牵头建立协调有力的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加强对项目的督查指导,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并将进一步建立完善电网建设信息报送制度、督查制度、责任追究制等工作机制。市政府将加强督查督办,确保电网发展规划和电网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电网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机构落实、责任明确,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机制,加大协调工作力度,为电网建设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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