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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本级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0-16 生效日期: 2009-10-16
发布部门: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白城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白城市本级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09年10月10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杨亚杰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白城市本级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的管理,规范其收支行为,增加财政收入,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全面提高政府性基金的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吉林省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市本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费和专项收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代行政府专项管理职能的企业)和社会团体的政府性基金的收支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基金的管理职能部门;市本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是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和项目管理的部门;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代市财政部门行使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和监督职能。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我市政府性基金来源包括: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提取,或以政府信誉建立并向社会募集的资金;
    (二)上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返还的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的利息收入;(四)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计划管理,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一般预算。
  第七条 市本级各有关部门或单位每年年初应当客观预测政府性基金收入,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其年度收支计划。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汇总编制政府性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办理拨付款手续,监督使用情况等。市本级各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或单位预算和决算,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并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第九条 属于彩票公益金资助的项目,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按项目进度直接将资金拨付到项目使用单位,防止资金滞留、挤占、挪用等违纪现象的发生,确保项目实施。
  第十条 政府性基金投资的项目,实行投资评审制度。市基本建设预决算审核中心,要按照《白城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白政发〔2008〕5号)和《白城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白城市人民政府令19号)等相关规定,对项目的预算、结算和决算进行投资评审。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征收政府性基金必须使用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二条 征收政府性基金的部门或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不得自行减免或截留。
  第十三条 政府性基金是政府非税收入的组成部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执收单位必须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征管体制。
  第十四条 市本级各有关部门或单位征收的政府性基金,或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比例分配返还给我市的政府性基金,必须及时足额缴入市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性基金应当按照设立时确定的使用原则,主要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社会福利慈善事业、政府扶持的产业发展和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拟申请使用政府性基金的部门或单位应分别向项目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项目设计(工作)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对申请项目进行立项审查,经双方审查同意后,由项目管理部门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八条 政府性基金项目下达后,项目单位应向市财政部门提交项目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定并批复项目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预算和资金计划组织项目实施。预算一经确定后,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再追加预算。因特殊原因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确定并下达后,市财政部门要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项目顺利
实施。
  第二十一条 用政府性基金购置的设备、器材等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向市财政部门和项目管理部门报送政府性基金使用情况报告和相关验收材料。
  第二十三条 政府性基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禁止自行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
第六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拨款程序拨付政府性基金,以保证基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对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政府性基金拨款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按以下程序及时拨付资金: 
    (一)市各有关部门或单位按预算管理要求申报;
    (二)市财政部门按用款规定审核;
    (三)市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统一拨付到项目使用单位。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性基金的收支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机制。
  第二十七条 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部门或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实施的下一年度一月底前,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项目使用情况,具体包括:
    (一)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二)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三)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市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政府性基金的收支及其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及个人,要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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