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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2002年实施蓝天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01 生效日期: 2002-02-01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环保局《关于2002年实施蓝天工程的安排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二月一日 
 
 
关于2002年实施蓝天工程的安排意见 
 
  为实现我市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工作目标,不断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建设环境清洁的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和我国北方重要经济中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将原计划2007年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按相应功能区基本达到国家标准的目标,提前到2005年实现。为此,现就我市2002年实施蓝天工程的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02年,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要有明显改善,全市环境空气指数二级和优于二级天数保证率达到50%,三级和优于三级天数保证率达到90%。 
  二、控制环境空气污染的主要措施 
  继续重点解决好煤烟型污染、扬尘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以及工业污染,防治重点为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和滨海地区。从现在起到2002年底前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一)控制煤烟型污染 
  1.巩固和完善基本无燃煤区创建成果,提高改燃清洁能源质量。未完成基本无燃煤区创建任务的区县,2002年底前必须全部完成。已完成创建任务的区县,要加强监督管理,巩固和完善创建成果,确保2002年全市建成区全部建成基本无燃煤区。市内六区基本完成4吨/小时以下(不包括4吨/时)燃煤锅炉改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或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工作。此项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市工商局负责集贸市场内燃煤炉灶改燃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2.自2002年1月1日起,市内六区所有新、扩、改建生产用燃烧设备必须使用清洁能源。其他区域所有新、扩、改建燃煤设备必须配备高效除尘设施(除尘效率≥95%),采用密闭下灰方式,并进行脱硫治理和燃用低硫优质煤实施双重治理。 
  3.充分发挥现有热电供热能力,大力推广集中供热。自2002年1月1日起,全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内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2002年底前,全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内的650台10吨/小时(含10吨/小时)以下小型供热锅炉完成拆除并网或改用清洁能源。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建成区不得新建20吨/小时(含20吨/小时)以下的燃煤供热锅炉。此项工作由市、区供热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4.在用燃煤设施的除尘器必须采用密闭下灰方式,确保除尘效率稳定达到90%以上,达不到要求的,必须配备高效除尘设施,并进行脱硫治理和燃用低硫优质煤双重治理;新建窑炉必须使用清洁能源。此项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5.对电厂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实施总量控制。2002年启动第一热电厂、陈塘庄热电厂、军粮城电厂烟气脱硫示范工程。由市经委负责组织实施。 
  6.严禁露天焚烧秸杆、垃圾、沥青、油毡、橡胶、塑料、落叶,禁止马路餐桌、露天烧烤。禁止马路餐桌、露天烧烤工作,由市市容委负责监督检查。 
  (二)防治扬尘污染 
  1.加强绿化,防治裸露地面的扬尘污染。2002年,开展“黄土不见天行动”。 
  确保完成13个国控点1.5公里半径范围内的道路两侧、居民小区、企业事业单位院内及周边环境裸露地面的绿化、铺装工作。此项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市市容委负责监督检查。 
  市区内现使用裸露操场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要采取绿化、铺装措施,对裸露操场扬尘污染进行治理。 
  2002年要组织完成10个大中专院校,20个中小学校裸露操场绿化、铺装示范工程。对暂时不能采取绿化、铺装措施的裸露操场,要实施洒水压尘。此项工作由市教委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各区、县教委落实。 
  以市区内的景观道路和主干道两侧区域为重点,组织开展“5、50、100”无裸地绿色示范工程创建活动,即各区县完成创建5个无裸地绿色示范街、50个无裸地绿色示范居民小区、100个无裸地绿色示范单位的工作。此项工作由市建委、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各区县园林局、绿化办及相关单位负责实施。 
  2.建设工程及拆迁工程必须安排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并保证专款专用。当出现4级及以上风力天气情况时,本市建成区内禁止进行土方施工和拆迁工程施工,并做好遮掩工作。建筑施工、市政施工(包括道路、管网等)、拆迁施工,必须按规定采取围挡、喷淋、封闭、地面硬化等有效防止扬尘污染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防治施工过程产生的扬尘污染。建设工程防尘工作由市建委负责监督检查;拆迁工程防尘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拆迁办负责。 
  3.防治道路扬尘污染。运输渣土、煤炭、煤灰、煤渣、灰土、煤矸石、沙石、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散流体物料,必须采取密闭措施,逐步实行密闭车辆运输,并实行运输准运证和许可证制度,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遗撒或泄露。此项工作的日常管理由市市容委负责;市市容委、市交通局、市公安交管局负责监督检查。 
  实行“门前三包”,控制人行道扬尘。各有关单位要保证门前至路沿石无浮尘和垃圾,做到每天清扫或擦洗。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签订责任书,市市容委负责监督检查。 
  提高道路机械化吸扫率和水冲洗率。对城市景观道路和主干道实施水冲洗和机械化吸扫,确保路面整洁无明显灰土。淘汰落后的道路清扫方式,防止道路清扫扬尘污染。此项工作由市市容委负责组织落实及监督检查。 
  4.防治露天堆场扬尘污染。露天堆场(渣土、煤炭、沙石、垃圾等)和散流物体的货场必须采取苫盖、封闭、密闭、挡风墙等有效的防尘措施。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露天堆场和货场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及监督检查。 
  彻底解决垃圾围城问题。对环卫部门的垃圾处理场点、街道垃圾转运站等进行规范管理;完成外环线周边所有垃圾临时卸地的关闭和修复工程,外环线附近垃圾临时卸地及违章堆放的垃圾点,必须在入夏之前清除,实现外环线以内无裸露垃圾堆存点。此项工作由市市容委制定计划,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 
  1.认真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新标准,新生产的轻型汽车、柴油汽车必须分别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Ⅰ)》(GB18352.1-2001)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01)的限值,实现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源头控制。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监督检查。 
  2.鼓励生产和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对改装和新上牌照的清洁燃料车要保证油和气“双路”均达到规定的工况法标准。此项工作由市清洁汽车行动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 
  3.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道路抽检。市环保局与市公安交管局要派专人组成路检组,于3月下旬至11月上旬(7、8月份暂停)对上路行驶车辆实施抽检,年路检车量不少于15000辆(含出租车、货车,分别不少于2500辆),对超标车辆必须经治理达标后方可上路行驶。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行驶中机动车污染排放。值勤交通民警对超出国家尾气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特别是冒黑烟的柴油机动车,依法对驾驶员进行处罚。此项工作由市公安交管局负责实施。 
  加大机动车入户抽检的监督检查力度。市和区、县环保局要继续加大对机动车停放地和机动车拥有单位的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处罚超标车辆并要求其限期治理。 
  市公交、环卫、邮政、市政、交通企业,要加强对机动车的自检,保证2002年上路行驶车辆达标率不低于85%;新购入车辆必须达到国家《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Ⅰ)》(GB18352.1-2001)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01)的限值。 
  加强对延缓报废机动车的监督管理,不符合国家有关尾气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一律强制报废。此项工作由市公安交管局负责实施。 
  市交通局、市环保局要尽快进行我市第二批机动车尾气治理企业的资质认定,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网络的监督,确保治理效果。 
  4.科学管理道路交通,减少尾气排放。在继续实施单向交通、专用路等交通组织措施的同时,加大交通总量控制力度,进一步提高科学管理交通的水平,完善交通信号协调控制,提高车辆通行速度和道路通行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尾气排放;在有条件的道路上,开辟公交车专用道,提高公交车运营速度,改善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此项工作由市公安交管局负责实施。 
  5.加强对油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加油站及生产企业的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销售不符合《车用无铅汽油》(GB17930-1999)和《轻柴油》(GB252-2000)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三、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理顺体制,落实责任。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责任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制定实施计划,继续落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蓝天工程相关措施。 
  由市建委、市市容委、市环保局成立扬尘污染联合检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扬尘污染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大扬尘污染防治力度,使本市扬尘污染现象有比较明显的改观。 
  (二)加大宣传力度,倡导公众参与。市环保局和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实施蓝天工程的宣传工作,引导市民积极行动,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同时加强对各责任单位贯彻落实本意见情况的报道,加强舆论监督。围绕蓝天工程的重点工作,分阶段掀起专题宣传高潮。 
  (三)加强环境科学研究,提高监测水平。充分发挥本市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的作用,做好大气颗粒物中细粒子PM2.5源解析的研究,加强清洁能源的技术方案、技术政策、经济政策的研究和提高大气扩散能力、减缓城市热岛效应的研究,及时完善我市大气污染控制分阶段实施计划。由市科委负责组织市环保局、市计委、大专院校及有关科研单位落实。 
  (四)政策倾斜,加大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蓝天工程项目的论证和深化工作,突出重点,区分缓急,建立多元筹资机制,加大政府财政对环保的投入,分批实施。 
  鼓励使用以燃气、电为主的清洁能源。2002年,继续免征煤气增容基金、设计费、施工中启停气阀等费用,对用户供气实行梯级气价;在基本无燃煤区内使用电能替代原有燃煤锅炉而新增的部分用电量,电力部门免征贴费,集中供热并网费按现行建设费用标准的80%收取。涉及燃气、电力、集中供热等优质能源工程,免交拆迁管理费、规划管理费、自来水增容费、人防工程拆除报废赔偿费,减半交纳施工污水处理费;砍伐绿化树木的按砍一补一执行,掘动绿地的技破一补一恢复;需设电缆、管网挖掘一般道路的,按正常成本收取挖掘修复费,冬季施工或挖掘的,按挖掘修复费1.5倍收取。 
  (五)加大行政监督监察力度。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区、县人民政府及街道、乡镇在环境保护和环境建设方面的作用,市有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宏观指导和服务,加大监察力度,巩固治理成果,确保2002年蓝天工程任务的完成。 
  市监察局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各委、办、局落实蓝天工程目标责任情况,每年要进行两次监督性监察,对未按要求落实措施或未完成任务的,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并及时将监察情况报市人民政府。 
 
  附:天津市2002年蓝天工程项目责任分解表(略)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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