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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市区清运冰雪暂行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1-12-01 生效日期: 2001-12-01
发布部门: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及时清运冰雪,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为市民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公安、交通、建设、爱国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做好清运冰雪工作。 

    第四条   市、区成立两级清运冰雪指挥部,负责协调、监督和检查清运冰雪工作。 

    第五条   清运冰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清运冰雪工作,坚持全民动员、统一领导、专群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市区清运冰雪实行责任制。清运冰雪责任单位应当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签订清运冰雪责任书,明确清运冰雪责任和义务。 
  (一)道路的清运冰雪工作,由临街等单位负责。道路两侧均有单位的,清运冰雪责任区以道路中心线为界,按单位建筑实际长度划分;道路单侧有单位的,清运冰雪责任区以道路对侧路边石为界,按单位建筑实际长度划分;单位位于道路十字路口的,清运冰雪责任区包括十字路口面积的四分之一。 
  (二)居民小区内的清运冰雪工作,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公司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占道市场、摊区内的清运冰雪工作,由市场开办单位负责。 
  (四)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周边道路的清运冰雪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 
  无责任单位的道路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安排社会义务清除冰雪,由环卫部门负责运输冰雪。 

    第七条   广场、车站、桥梁、市场摊区和市区主次道路的冰雪,应当在雪停24小时内清除,3日内运出;其它区域应当在雪停48小时内清除,3日内运出。 

    第八条   清除冰雪应当做到无雪道、无冰包、露路面、见道线。 

    第九条   清运冰雪责任单位应当将冰雪运送到指定地点倾卸。 
  未运出的冰雪,必须在道路两侧人行道靠近路边石不影响交通的地点临时堆放。禁止在公共汽车站点、垃圾容器、厕所、分车岛、绿地等公共设施周围堆放冰雪。 

    第十条   清运冰雪严禁损坏城市道路及公共设施。严禁向道路上抛撒残雪、残冰、残土、灰渣、垃圾、污水等废弃物。 

    第十一条   清运冰雪责任单位确无能力清运冰雪的,可委托有关单位有偿代清代运,具体清运费用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准,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市、区清运冰雪指挥部所需清运冰雪费用,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一)不履行冬季清运冰雪义务的,处以每平方米5元至10元的罚款; 
  (二)乱泼污水等废弃物的,处以1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垃圾的,处以个人4元至20元的罚款,处以单位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五条   侮辱、欧打城市清运冰雪工作人员或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城市清运冰雪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应用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200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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