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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放开搞活国有小型工业企业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26 生效日期: 1998-06-26
发布部门: 海南省
发布文号: 海府[1998]3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放开搞活国有小型工业企业步伐,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小企业的改革转制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除大型企业和重点、骨干企业外的其他企业。集体工业企业、工业经营性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小型工业企业改革转制的目的是:转换经营机制,坚持制度创新;盘活资产存量,实现资产保值增值;职工投资入股,置换国有产权,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把我市小型国有工业企业放开搞活,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 
  第四条 小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要落实企业债务,严防逃、废债;要进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主要形式 
 
  第五条 小企业改革改制的形式要因地制宜,一厂一策,不强求划一。 
  (一)股份合作制。提倡和鼓励由企业员工购买本企业的产权,实行劳动和资本相结合,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二)出售。采取协议转让或公开拍卖的方式出售企业产权。购买方不受地区、国籍和各种经济类型的限制,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三)公司制改组。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对企业进行公司制改组。改制时要吸纳集体、私人、外商以及其他经济成份的资本金,将企业改组为混合所有制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鼓励其他经济成份控股。 
  (四)嫁接、资产重组、兼并等,使部分企业依法改制为优势企业的分公司或分厂。 
  (五)破产。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又无法采取其他方式予以处置的或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 
 
 
第三章 配套政策 
 
  第六条 小企业改制时职工安置费、职工工资和医疗费以及欠交的社会保险金等,用本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变现收入支付或补交(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或被兼并的企业,可直接抵减转让的国有净资产)。 
  第七条 小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实行股份合作制或依法破产,职工愿意解除劳动合同自谋职业的,可从净资产变现中一次性发给安置费;个人安置费发放标准和办理程序,按海府办[1997]52号文的规定办理;除破产企业外,采取其他方式改制的企业,办理自谋职业的职工人数,应视企业净资产变现后的安置能力确定。 
  第八条 企业改制,净资产变现部分,统一上缴市国资局管理,专项用于企业的职工安置。企业改制时,非经营性资产可从企业总资产中剥离。剥离后的设施,由国资局委托企业代管。若企业经营性资产变现不足以安置职工费用时,有条件的企业,可将非经营性资产中能变现的部分变现后用于安置职工。 
  第九条 企业改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对企业的潜亏、呆帐、坏帐等资产损失报经财政部门审查核实批准后予以核销。对企业的应收款,可根据债务年限长短和债务人的情况报市财政部门批准,按比例核销坏帐损失,然后进行债务公开或协议拍卖,也可委托追债公司追债,其拍卖和追债所得归企业改革资金使用。 
  第十条 企业改制前向市财政借款的,可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核销其债务;向市信托贷(借)款的,经市政府批准可挂帐停息3年,由改制后的企业分批偿还。 
  第十一条 企业改制前欠交的社会保障金可从企业净资产变现上交;凡资产小于负债或资产变现不足以安置职工的企业所欠的社会保障金,从企业改革资金中统筹解决,经批准可缓交2-3年,并免交滞纳金。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可从净资产中提取20%作为职工产权股,对改制企业在岗职工改变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给予补偿。职工产权股按4:4:2的比例进行分配,即在职员工工龄占40%,在职员工上年度工资总额占40%,分配给现职企业骨干占20%。已离退休人员和不入股人员不分配职工产权股。职工产权股只分配股额,不兑现现金,按股分红,与企业共负盈亏。 
  第十三条 职工购买本企业产权,一次性付款可优惠20%。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可分三年付款,即第一年不少于40%,第二年30%,第三年30%。 
  第十四条 鼓励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和个人参与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资产重组,支持民营企业兼并和购买我市小型企业产权,若继续从事工业生产并在六十天内付款完毕的,可优惠总款额的10%。整体向社会出售的企业,可用其资产收益归还企业债务和安置职工。若购买方仅购买企业净资产的,由购买方承担原企业债务,其净资产收益用于安置职工。 
  第十五条 对能注入资金、技术、管理、具有广阔的市场容量和发展前景的优势企业,可将我市的微利或亏损企业零价转让给其生产经营,由其负责安置原企业职工和承担原企业债务。 
  第十六条 改制前企业没有实行医疗保障的,可从净资产变现中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金;改制企业所欠医疗保障金,原则上由净资产变现后自求平衡解决。 
  第十七条 企业改制后成立的新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第十八条 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和个人购买我市小型企业,对安置本市户籍分流下岗人员超过本企业员工总数40%以上的企业,可享受国家有关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即除享受前二年免征地方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的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还企业。 
  第十九条 企业改制前未弥补的亏损,改制后可从获得利润年度起,用当年利润弥补上年度亏损,并逐年弥补,延续利润弥补期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条 小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原划拨地改为出让地,应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免交土地出让金;改制企业在市区适合发展第三产业的,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允许将工业用地改为商业用地,资产等于或小于负债的企业,免交土地出让金,以此来冲减债务。 
  第二十一条 对资产等于或小于负债的小企业,改制后不具备工业生产条件的,经城建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允许在原厂址进行房地产业开发,免交报建费和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房地产开发收益和免交的各项税费专项用于安置职工。 
  第二十二条 小企业改制过程中,土地等资产过户不视同交易,免交各种税费,国资、土地等部门要抓紧办理过户移交手续;资产(包括土地)评估费用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等属于行政性收费的一律免收。 
 
 
第四章 资金筹措 
 
  第二十三条 企业改革资金用以弥补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包括补发工资、医疗费、补交社会保险金、再就业培训费)的不足部分、转让资不抵债企业的补偿金、扶持改制企业发展的短期周转资金等。资金来源可从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收入中的一部分、国有小企业净资产变现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和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国有企业改革经费等方面筹措。 
  第二十四条 改革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改制企业富余人员的安置费用、医疗费,离退休人员的统筹费用等,从企业净资产变现中支付,原则上由改制企业自求平衡。 
  (二)资产大于负债的企业出售后的收益和职工购买净资产的款项上交市国资局专项管理,用于弥补资产小于负债的工业企业的改革费用。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国有小企业的改革由市工业局、体改办、国资局组成工作班子,负责日常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市工业局、体改、财政、国资、国土、规划、工商、劳动、工会、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要把推进我市企业改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抓紧研究相应的政策措施,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协调一致地支持小企业的放开搞活。 
  第二十七条 企业领导要增强改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改变等、靠、要的思想,积极寻求本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出路,要做好细致的思想发动工作,消除职工的各种顾虑,调动本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共同努力实现企业的改革转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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