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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医疗制度三项改革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6 生效日期: 2002-04-16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新政发[2002]2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和全国“两会”精神,积极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各项配套改革措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竞争和医疗技术进步,深入推动药品流通体制改革,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进一步解决好全区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负担重的社会热点问题,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三项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积极推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从源头上解决药品价格虚高问题 
  (一)药品是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特殊商品。必须依法加强对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价格、广告及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严格质量监督,切实保证各族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支持符合医药行业发展规划而进行的新产品、新剂型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与生产,充分发挥现有生产能力的作用,鼓励利用我区优势资源研制开发中药、民族药新产品,严格药品生产企业准入条件,积极推行《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MP),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企业不准生产。药品生产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更新技术,加强管理,按达标要求组织生产。药品经营企业要积极推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通过GSP认证,确保药品质量。 
  (二)加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工作力度,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认真落实卫生部等6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01]308号)和国务院纠风办等7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纠办发[2001]17号精神,扩大招标单位的范围和药品范围,并且药品招标必须按药品大类招标,药品采购必须从有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中进行,确保采购的药品质量。 
  对中标药品和医疗器械、用品,其招标、投标双方都必须按规范要求签订合同,并认真履行。除不可抗力和国家政策因素影响,药品购销合同都要明确采购药品的数量。 
  (三)药品招标采购经办机构在开标、评标实施前应主动邀请纠风、计委(物价)、卫生、工商、药监、经贸等有关部门到现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督,否则,视为无效。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区药品和医疗器械、用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目录(包括试剂);同时,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 
  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均应使用通用名。以通用名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均应包括通用名对应的所有不同商品名药品及剂型、规格,防止中标药品被其他同类品种替代。 
  通过集中招标采购使药品降价后产生的差价扣除医疗机构的合理费用以后,剩余差额按70%让利于患者,30%由招标的医疗机构支配。 
  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包括政府和国有企业举办的)都要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临床应用普遍、采购量比较大的药品中,要有50%的金额实行集中招标采购或集中议价采购。为了保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有效进行,降低招标成本,今后县级医疗机构不再单独进行药品招标采购,而参加地、州、市组织的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医疗机构是招标主体,既可以单独或联合招标,也可以委托中介组织进行招标。应以联合招标为主。 
  (四)城镇中的个体行医人员和个体诊所不得设置药房,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个体诊所只能根据开设的专科设置药柜,药柜只限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其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范围和品种由自治区卫生部门、药监部门研究确定。 
  二、加强医德医风和药品、诊疗项目价格管理 
  (五)政府定价药品,由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药品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在不突破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实际销售价格。市场调节价药品,由生产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制定零售价。药品批发、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要在不超过生产企业制定的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药品实际销售价格。 
  (六)加强药品市场价格监督和检查。药品经营者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药品价格,不得虚列成本、虚定价格。药品经销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如实开具药品购销发票,如实记帐,禁止开具虚假发票。销售药品要明码标价。 
  (七)门诊挂号费、诊查费应区别不同情况,从新疆实际出发,保持在合理的水平上,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调整到位。 
  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门诊诊查费收取标准:普通门诊诊查费分别为1元/人次、0.80元/人次和0.50元/人次。 
  三、二、一级医疗机构的副主任医师5元/人次,主任医师6元/人次,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著名专家为10元/人次。 
  门诊挂号费收取标准: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分别为1元/人次、0.70元/人次和0.30元/人次。今后随社会经济发展,门诊挂号费和诊查费逐步提高,但收费标准提高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 
  属于自治区保健对象范围的人员,门诊就诊后其就诊费可由医院记帐处理。 
  (八)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转变观念,转变作风,严格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执行医疗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切实做到从病人、病情出发,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努力做到既要保证医疗质量,又要尽量减轻患者经济负担,真正解决人民群众看病负担重问题。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依法严厉查处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开单提成、拿回扣、滥检查、开大处方、分解医疗项目手续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惩处违规违法人员,对比较典型的案例要向社会曝光。 
  卫生、药监、物价、纠风、工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大对医药卫生方面违法乱纪案件的查处力度,维护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 
  三、从新疆实际出发,调整、增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自治区药品目录》和《自治区诊疗项目目录》 
  (九)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药品监管、计划(物价)、经贸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疾病谱、用药习惯等,在今年上半年组织有关专家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符合新疆实际的调整、增补药品品种和诊疗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劳动保障部批准后实施。 
  (十)从实际需要出发,要认真做好研究制定限于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医院制剂目录和支付比例的工作。 
  四、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政策 
  (十一)各地要认真落实新政发[2000]84号和新劳社医字[2001]167号文件精神,研究制定完善和落实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以及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等办法。进一步理顺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体制,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做好这部分人群的医疗保障管理工作。 
  (十二)加强督促检查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备药情况。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西药备药率和使用率要达到90%以上,中成药备药率和使用率不低于80%,以满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的正常治病用药。 
  (十三)尽可能减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个人合理负担。 
  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合理分担机制,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和保证医疗保险基金不亏空的前提下,以最大限度地减轻参保职工的个人负担。 
  (十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落实和解决好财政承担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费。自治区将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各地应积极安排预算,多方筹集资金,保证医疗保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十五)规范和完善医疗保险管理,确保医保稳健运行,稳步推进。各统筹地区要认真执行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同时,要扎实工作,积极稳妥扩大医保覆盖面。各地可以探索失业人员、困难企业职工等社会困难人群的医疗保险的路子。 
  (十六)继续做好并不断完善“病人选医生”、住院患者“清单制”等行之有效的工作,不断总结好的经验,逐步推广。 
  五、加强协调,搞好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的衔接工作,财政部门要对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网络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尽快实现在各统筹地区的医保微机联网结算,以方便广大参保职工就医和结算 
  (十七)允许具备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药品种类及诊疗项目。 
  (十八)认真落实《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17号)和《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卫规财发[2000]2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对卫生事业的财政补助工作,建立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机制。医院药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医院药品收支结余上交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缴存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核后,统筹安排,合理返还。 
  (十九)按照政事分开原则,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署)要在今年上半年建立健全医疗保险行政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并在人员编制、经费上给予保证。加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地州级统筹的步伐,争取在今年底前全部实现地州级统筹目标。 
  (二十)加强对医改工作的领导。各级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三项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真正使卫生体制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引入竞争机制,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费用合理分担机制。进一步做好对“三项改革”政策的宣传解释和有关督查、调研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区“三项改革”,努力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的总体目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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