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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做好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7-17 生效日期: 1985-07-17
发布部门: 劳动人事部国家统计局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的要求,经我们商定,全国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由劳动人事部和国家统计局分工负责,各有侧重,属于基本的反映国情国力的劳动工资统计由国家统计局负责,专业性的劳动工资统计由劳动人事部负责。现将我们拟定的《做好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的几点意见》送上。希望对这项工作给予支持,并协助安排,加强领导。 
 
附:劳动人事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的几点意见 
 
  为了适应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工资、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各级劳动人事部门亟需加强劳动工资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的要求,经劳动人事部与国家统计局协商确定,在国家统计局统筹规划下,全国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由两个部门分工负责,劳动人事部从今年起承担部分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现对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劳动人事部门担负部分劳动工资统计工作,这是一项新的任务,工作相当繁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据此,必须建立相应的统计机构,配备一定的专职统计人员,以适应这项工作的开展。劳动人事部在原有总的编制数内经过调剂,已在计划劳动力局下设劳动工资统计处和电子计算机室,负责这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的省辖市和地(市)、县的劳动人事部门,在一九八五年底以前也要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其编制建议在国家批准的地方总编制人数内调剂解决。 
  二、劳动人事部门的劳动工资统计工作职责范围 
  1.贯彻执行国家对劳动工资工作和统计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综合管理、组织协调本部门的劳动工资统计工作。 
  2.会同统计部门拟定劳动工资统计指标体系、报表制度、统计方法和指标说明。 
  3.汇总、整理劳动人事部门管理的统计报表和编印劳动工资统计资料,为拟定劳动工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制定计划提供依据;通过统计数据,监督和检查劳动工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计划的执行情况;通过典型调查和统计数据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4.编写劳动工资统计信息和统计分析资料,报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方面参考。 
  5.组织指导劳动人事部门的劳动工资统计干部的培训工作,逐步开展现代化计算技术工作。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负责对外提供劳动工资统计数字。 
  7.组织和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专业统计工作。 
  8.承担党政领导交办的有关劳动工资情况的统计调查。 
  三、适当解决统计业务经费 
  统计工作有一定的特殊性,每年要编印大量统计报表、统计资料和对统计人员进行培训,还需配备必要的专用设备,因此需要一定数量的专项经费。建议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安排。 
  四、培训劳动工资统计工作干部 
  开展劳动工资统计工作,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劳动人事部准备不定期地举办培训班,培训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的省辖市的劳动人事厅(局)负责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的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的省辖市的劳动人事厅(局)也要做好本地区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逐步实现数字汇总和数据传输现代化 
  劳动人事部电子计算机室配备了电子计算机,逐步开展劳动工资统计信息的处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的省辖市的劳动人事厅(局),也请尽快配置电子计算机,有需要和有条件的地区(市)的劳动人事部门,也要考虑配置微型电子计算机,以逐步形成网络,实现统计计算技术的现代化。 
 
 

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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