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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抓紧抓好财经纪律检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9-29 生效日期: 1981-09-29
发布部门: 四川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我省财经纪律检查工作,自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增产增收、节约开支的紧急指示》和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川委办[1981]39号文件《关于开展财经纪律检查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下达后,由于各级领导的重视,各地区、部门、单位层层进行传达贯彻,成立专门班子,检查了解情况,迅速开展了自查;有的地区和部门还组织力量对少数重点单位进行了初步检查;一些遭受洪灾较重的地方,在抓紧救灾工作的同时,对财经纪律检查工作也作了部署,推动了自查的开展。不少单位坚持边自查、边改正,把应交的税收和利润迅速交库,把乱摊乱挤的成本费用调整过来,积极清理收回违反规定的开支。有些内部低价销售的商品也开始按规定补交价款。总的来看,自查和检查的效果是好的。但进度不平衡,少数单位没有行动,或者自查走了过场。这些情况,应当引起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注意,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督促检查,迅速打开局面。 
  据不少地区、部门反映,由于水灾等原因,有较多的单位自查未能按期搞完,有的重点检查或复查尚未开始。为了使这次检查达到预期的要求,经省委、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自查时间延长到十月底,整个检查工作延长到十二月十五日告一段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财经纪律检查,除以省委、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财经纪律“十不准”为主要内容外,同时要大力贯彻国务院国发[1981]114号文件《关于制止商品流通中不正之风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经委(81)财企字第350号文件转发的中央领导同志《对济南石油化工厂财务混乱惊人的批示》。要继续清查偷漏欠税。要认真检查救灾款的使用情况。各地区、各部门对于那些违纪情节严重,自查走了过场或者迟迟不动的单位,不要等整个自查结束,从现在起,就应当组织力量,选准对象,分期分批进行重点检查。 
  二、各级领导干部既要加强对财经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又要用自己模范地遵纪守法的实际行动去带动群众,这是检查处理工作能否深入的关键。要坚持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带头自查,带头改正。要狠抓宣传教育,运用一切宣传工具,表扬严格执行和坚决维护财经纪律的好人好事。财经纪律检查的目的是为了总结经验教训,健全财经管理,维护国家收入,挽回损失浪费,并对干部进行遵纪守法的整体思想的教育,杜绝经济领域的不正之风。因此,对检查出来的问题改了就好,一般不追究个人责任;但是,对个别违纪情节严重,拒不自查改正,或者对检查软拖硬抗,甚至对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要给予经济制裁、纪律处分,违法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地要抓好黄典案件的检查处理,并将有关的财料迅速核实上报。 
  三、对自查、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善始善终地做好处理工作,总结经验教训,健全管理制度,巩固检查结果。 
  1.截留、挪用、挤占、拖欠应当上缴的税金,必须按规定限期缴库。如属被查出来的,应视其情节轻重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或罚金。 
  2.截留、挪用、挤占一九八一年应当上缴的利润,应并入当年应交利润上交同级财政。 
  截留挪用挤占以前年度应当上交的利润,地方企业应作为补交以前年度利润上交同级财政,不得抵顶一九八一年任务。但属于自查出来的,工业企业允许按百分之十,商业企业允许按现行规定比例提取企业基金或企业留成。属于被查出来的不得提取。中央企业是否允许按上述办法提取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由企业请示中央主管部门确定;但中央企业在地方管理期间截留挪用挤占的利润,应当执行上述办法,补交的利润一律交省财政。 
  3.违反规定乱挪乱用的行政事业经费,应当清理收回。属于一九八O年以来的并系自查出来的,允许返还原来的资金渠道,相应增大包干结余;属于被查出来的予以收缴,作同级财政其他收入入库。 
  收回乱挪乱用的各种预算外资金,自查出的允许返还原来的资金渠道;被查出来的予以收缴,作同级财政其他收入入库。 
  4.在商品购销活动中提取“回扣”或向外单位索取各种名目的非法费用,国务院[1981]114号文件下达前已经发生并经自查出来的,可列作本企业收入统一计算盈亏,私分了的要追回,凡属被查出来的或国务院上述规定下达后继续搞的予以收缴,作同级财政其他收入入库。 
  5.奖金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或违反规定挤入成本费用的要检查纠正。单位之间互相“送奖”,自查出来的由送奖单位收回;被查出来的予以收缴,作同级财政其他收入入库。 
  6.未经批准购置小汽车、大客车的,按省人民政府川府发[1981]1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未经批准购置的其他专控商品,如确系生产、业务需要并属于自查出来的,经审查核实允许留用;不属生产、业务需要或被查出来的予以收缴,由当地财政统一调剂处理。 
  7.乱挪乱用资金搞计划外基本建设的,除按规定收回挪用的资金外,对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或在建工程,应按隶属关系报请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处理。 
  8.预算内外一切公款均不得用于私人借支。已经挪借的由单位负责清还,一次还清有困难的可分期扣还。欠款职工已调走了的,应转知所在单位扣收。 
  9.违反中央和省的规定,巧立名目滥发各种补贴,挪用各种资金乱发家具、用具、生活用品,以及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的,都应当按照现行财经制度规定,分别不同情况,清理收回挪用乱用的资金;乱发的实物按实际成本或购进价格收回价款。领导干部要带头迅速交清。 
  以上,请结合川委办[1981]39号文件一并研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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