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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有粮食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8-20 生效日期: 1996-08-20
发布部门: 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粮财联[1996]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粮食局(厅)、国有资产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发挥粮食企业实施宏观调控的主渠道作用,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粮食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粮食企业的国有资产是保证全国粮油商品正常流通,保障军需民食,稳定粮油市场,发挥国有粮食部门主渠道作用的物质基础。凡是国有粮食企业,其国有性质不能随意改变,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变动,必须有利于国家对粮油市场的宏观调控,有利于提高企业综合经济效益和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国有粮食企业因联营、合资、股份制改造等行为发生产权变动时,首先要征得投资方同意,并按照产权管理关系及企业类型履行审批程序。属于地方管理的大型粮食企业,产权变动时,要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由省级粮食主管部门抄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小型粮食企业的产权变动,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属于中央管理的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变动时,由国家粮食储备局同意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 
  国家粮食储备局批准命名挂牌的国家粮食储备库,是承担国家粮油储备任务的骨干企业,其产权变动时,除按正常的产权关系及企业类型审批外,要同时抄报国家粮食储备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凡未按规定自行划转企业产权的要予以纠正。 
  三、为了防止粮食企业国有资产在转让过程中发生流失,国有粮食企业在产权转让时,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的决定,进行资产评估。被评估的单位首先要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然后再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并以此作为企业转让的底价。对于未经评估或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值90%的将不予批准转让。 
  四、出让国有企业产权,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2号总理令)的规定,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并据此到工商、银行、税务、财政、土地、房产等部门分别办理有关手续。 
  五、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切实加强对本地区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坚决制止国有资产流失。 
  1.各级粮食主管部门领导要根据工作情况,配备必要的人员和机构,从组织上保证国有资产工作的正常开展。 
  2.加强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资产统计、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等项工作。 
  3.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粮食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要定期对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严禁任何企业和单位借改革之机侵吞和瓜分国有资产。对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一经发现,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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