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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更换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及电子记录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5 生效日期: 2003-09-05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锅函[2003]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贯彻落实总局《关于更换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国质检锅函[2003]233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更换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件的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办理移动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使用登记,颁发《使用登记证》和电子记录卡(IC卡)。 
  我局委托中国特种设备公众信息网和沈阳市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所统一制做了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和IC卡以及制、发卡设备和相关软件。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尽快与中国特种设备公众信息网联系(可在www.cnisn.com.cn新开辟的IC专用网页上下载订单),订购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和IC卡以及制、发卡设备和相关软件,培训电脑发卡人员。 
  全国范围内更换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工作要求在2003年12月31日前完成。通过更换《使用登记证》,可以向社会广泛宣传质检部门及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职能,培育公众的安全意识,接受公众对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有效解决目前社会上假槽罐车证泛滥的问题。各省应抓紧制定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更换计划,明年1月1日起,原槽罐车《使用证》一律作废,无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和IC卡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违者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中国特种设备公众信息网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6号华亭嘉园A座19A 
  邮政编码:100029 
  联系人:黄晓虎张阳 
  联系电话/传真:010-82841070/82841065 
  电子邮箱:cnisn@cnisn.com.cn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三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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