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建发[2003]15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
我委渝建发[2000]87号文《重庆市外地勘察设计单位进渝勘察设计管理暂行办法》颁发以来,对规范市外勘察设计单位入渝管理起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勘察设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原《办法》部分条文已不适应新的形势,并与入世后我国对世贸组织在建设领域的承诺相侼;同时随着我市经济的迅猛发展,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市外勘察设计单位进渝进行勘察设计活动也越加频繁。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简化程序和手续,我委在对渝建发[2000]87号文进行修改调整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单位进渝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已于5月30日经委行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重庆市外地勘察设计单位进渝勘察设计管理暂行办法》(渝建发[2000]87号)废止。
二○○三年八月六日
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单位进渝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繁荣我市勘察设计创作,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市外勘察设计单位进入本市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外勘察设计单位是指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或境外具备相应条件的勘察设计机构。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外勘察设计单位进渝勘察设计的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进入本行政区域内活动的市外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进渝手续
第五条 市外勘察设计单位进渝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市外勘察设计单位进渝从事勘察设计活动,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进渝申请,并按规定报送有关申请资料,经备案登记后,方可在渝承接勘察设计任务。
第六条 市外勘察设计单位不在渝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承接勘察设计任务的,办理备案登记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市外勘察设计单位进渝勘察设计备案登记表》(附表一);
(二)境内勘察设计单位提供:
1、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最近一次年检申报软盘。
(三)境外勘察设计机构提供:
1、所在国家(地区)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所在国家(地区)的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个人执业资格证明和单位设计信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备案登记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资料不完整齐备的,发出补充材料的书面通知;资料完整齐备的,予以办理《市外勘察设计单位进渝承接任务备案登记证》,该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且在备案期内未发生本办法第 十六条所列情况的,可申请延期。
第八条 市外勘察设计单位在渝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以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任务的,办理备案登记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市外勘察设计单位驻渝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附表二);
(二)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或法人委托书,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在渝人员调任或派驻文件、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件、执业资格证件和执业资格印章印模(原件及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与总院技术经济责任关系文件,分支机构技术质量、档案、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等制度性文件;
(五)在渝业绩证明资料(初设批复、施工图审查备案书复印件;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六)分支机构办公场所证明文件(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七)最近一次年检申报软盘。
第九条 拟在渝设立分支机构的市外勘察设计单位,备案登记资料提供完整齐备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核定分支机构承接任务范围,办理《市外勘察设计单位驻渝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证》:
(一)资质类别或等级在本市为空缺或技术力量、勘察设计水平优于本市同类勘察设计单位;
(二)在渝分支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须在总院连续工作2年以上,技术骨干总人数、各专业、各级别、各类型的技术骨干人数、各专业注册执业人员数及配套技术人员人数均须达到能同时承担2个以上相应等级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三)在渝办理《市外勘察设计单位进渝承接任务备案登记证》满一年,有相应等级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在渝承接任务期间无违反相关法规、规章的行为,且业主和服务地管理部门反应良好;
(四)分支机构技术水平、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管理水平达到资质分级标准要求,办公场所须为公共建筑,且工程设计单位建筑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工程勘察单位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不含库房)。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集中办理两次《市外勘察设计单位驻渝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证》。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和7月1日至9月30日受理备案登记资料,受理备案登记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资料不完整齐备或不具备第八条所列条件的,发出书面审查意见,申报单位补充完善材料后可于5月31日和10月31日前重新申报;资料完整齐备且具备第八条所列条件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6月和11月集中办理《市外勘察设计单位驻渝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证》。
第十一条 境外勘察设计机构在渝设立分支机构,按照《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贸部114号令)及《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转发〈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及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02]188号)文件规定办理。
关联法规: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市外勘察设计单位或市外勘察设计单位驻渝分支机构,只能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承接任务范围内承接勘察设计任务。
承接任务之前,应先至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出示《市外勘察设计单位进渝承接任务备案登记证》或《市外勘察设计单位驻渝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证》,以便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凡在渝设有分支机构的市外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在其分支机构承接任务范围内进渝承接任务。
第十三条 市外勘察设计单位在渝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用章要求按《关于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证章和证书使用的通知》(渝建发[2003]7号)文件执行;市外勘察设计单位驻渝分支机构仍须使用总院资质专用章(或出图专用章)。
第十四条 进渝市外勘察设计单位和市外勘察设计单位在渝分支机构,须于每季度末按时填报《市外勘察设计机构在渝经营活动情况统计报表》(附表三),同时将各项目勘察设计合同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统计报表同时抄报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市外勘察设计单位驻渝分支机构,须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年检,年检方式、标准等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年检管理办法》执行。年检申报材料中应有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建委的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 进渝市外勘察设计单位或市外勘察设计单位驻渝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进渝勘察设计资格或在渝分支机构,并在2年内不允许进渝承接勘察设计任务或设立分支机构:
(一)有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行为的;
(二)未依据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进行设计的;
(三)无初步设计批文或未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图说进行施工图设计的;
(四)一年内无勘察设计任务的;
(五)超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承接任务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任务的;
(六)在渝分支机构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七)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及时报送报表和合同的;
(八)未在渝备案登记进渝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
(九)在渝设有分支机构的市外勘察设计单位,进渝承接分支机构承接任务范围内的勘察设计任务的。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外地勘察设计单位进渝勘察设计管理暂行办法》(渝建发[2000]87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