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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珠海市颁发水域滩涂养殖证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4 生效日期: 2002-11-24
发布部门: 广东省
发布文号: 珠府办[2002]87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农业局制定的《珠海市颁发水域滩涂养殖证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农业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珠海市颁发水域滩涂养殖证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合理进行开发利用,维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农业部《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以及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证范围 
  (一)凡在本市管辖范围内开发利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申领农业部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实行持证生产经营。 
  (二)内陆水域开发养殖池、高位池养殖场、工厂化养殖场和培苗室,同样必须向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二、发证机关 
  (一)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核发辖区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的主管机关。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水域滩涂使用的申请、审核和养殖证的发放,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养殖证发放工作。 
  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要求做好全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编制工作,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核发养殖证提供依据。 
  (二)市人民政府是核发各临海镇养殖规划区域范围以外的浅海滩涂养殖证的主管机关,该部分滩涂由市政府统一规划,组织公开招标引资开发利用,由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发放养殖证。 
  三、发证办法 
  (一)发证程序。 
  1.申请。单位和个人使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应经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向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一式三份,并附养殖场地界至图。 
  2.审核。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书后应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并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勘测,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发给养殖使用权申请表进行填报。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完成审核。 
  3.公示。发证前由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15天。公示时间内没有回应的,视作没有异议。 
  4.批准。对符合发证条件规定的,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经报请区政府(管委会)批准,给予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从接到申请书即日起30天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发证要求。 
  1.核发养殖证,应优先安排当地渔业生产者。原已领取《广东省养殖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所领取的使用证未到期的,到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已到期的,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手续,申请领证。 
  2.存在争议、纠纷或界限不明确的水域滩涂,暂不发证。渔业生产者之间对水域滩涂界线或权属有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申请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依法裁决。 
  3.核发养殖证,应以保护环境和资源、合理利用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为原则。不得在航道、锚地、港口及产卵场、重要苗种场、传统捕捞作业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重要渔业水域核发养殖证。 
  4.属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并被发出承包的,在承包人按规定签订承包合同前,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凡未申领养殖使用证的,一律不得承包水域滩涂进行养殖。 
  5.对已预征的浅海滩涂,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由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发放养殖证。已统征的水域滩涂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一律发放临时养殖证。 
  四、养殖证管理 
  (一)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文件、界至图及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填写档案卡,归档妥善保存。 
  (二)水域滩涂养殖证有效期最高年限分别为:深海30年,池塘30年,湖泊、水库、河沟10年,滩涂15年,临时养殖区2年。 
  (三)养殖证实行年审制度,由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四)养殖证登记事项如有变动,需提前30天到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养殖证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持证人应在有效期满前60天内向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五)在不改变养殖证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养殖证转让须经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其他 
  (一)利用水域滩涂进行养殖生产的,其养殖使用费及证件工本费在省收费标准未下达前,暂不收取,但应按国测财字〔2002〕3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滩涂测量费。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中止该水域滩涂养殖使用,但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三)使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开发利用,两年内不开发利用的,由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从2003年起,市渔政支队要定期组织对实施养殖证制度的执法检查,确保养殖证制度顺利推行。 
  (五)本方案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自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 
 
 
珠海市农业局 
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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