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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免除直接参加抗“非典”工作的医护人员等在抗“非典”期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逾期罚息和复利等问题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30 生效日期: 2003-04-30
发布部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管房改[2003]73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现就免除直接参加抗“非典”工作的医护人员等在抗“非典”期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逾期罚息和复利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除直接参加抗“非典”工作的医护人员等在抗“非典”期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逾期罚息和复利。 
  凡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了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直接参加抗“非典”工作的医护人员(含配偶),如因抗“非典”工作而无法正常还款,出现贷款逾期的,不作逾期处理。在抗“非典”工作结束后,可凭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直接到本人贷款经办网点办理免交逾期罚息和复利的手续,并一次结清逾期期间应偿还的贷款本息。 
  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了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其他借款人,如因感染“非典”、被确定为“非典”疑似病例或被隔离,无法正常还款而出现贷款逾期,也不作逾期处理。借款人可持医院诊断证明或工作单位开具的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直接到本人贷款经办网点办理免交治疗或隔离期间逾期罚息和复利的手续,并一次结清逾期期间应偿还的贷款本息。 
  二、抗“非典”工作期间,暂不执行《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初审程序及办理贷款时间的函》(国家机关房资字[2001]01号)关于借款申请自“审批并签发委托贷款通知单后一个月内,如未办理贷款划款手续,则本次借款申请无效,须至少再过三个月后重新提交借款申请”的规定。 
  三、执行“非典”医疗救护任务的单位、处于“非典”隔离区的单位或其他受“非典”影响无法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暂时缓缴住房公积金,待抗“非典”工作结束或单位可正常开展工作后,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补缴。 
  四、职工因第三条所列原因导致住房公积金未能连续缴存的,在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时,凭本单位开具的相关证明,不受“申请委托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规定的限制。 
  请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各所属单位,做好落实和宣传工作。 
  特此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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