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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执照费收取手续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3-07 生效日期: 1988-03-07
发布部门: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发布文号:
(1988年3月7日办公会议通过)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建设工程执照费的收取工作,由综调室负责,但机要工程的执照费由远郊处负责。 
  二、综调室、远郊处在办理临发建设单位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或建设工程许可证时,先应填写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缴款通知单(见附表)、由建设单位持该通知单到局财务科缴款并取得收据。综调室、远郊处凭局财务科的收据,才能发给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或建设工程许可证。 
  三、局财务科接到执照费缴款通知单后,要根据通知单的计费数据进行校校无误后,开具执照费专用的收款收据,并加盖收款人章和财务收讫章。 
  四、综调室、远郊处应建立建设工程许可证收取执照费的台帐,登记备建设单位缴纳执照费的情况,并作为计算、统计执照费的依据。每届年底,对未结清的建设工程执照费,要结转到下年,据以继续收取执照费。 
  五、建设工程执照费和市政建设工程执照费要分别建立台帐,对统一开发的小区或成街的建设工程应单独建立台帐;对多单位联合开发的小区、成街的建设工程应按开发单位分别建立台帐,以便结算。 
  六、局财务科应按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和市政建设工程执照费分别建立帐户,并应配合综调室、远郊处对成街、成片开发的建设工程相应的建立帐户。 
  七、局各管理处在审核建设单位申报建设工程许可证报送的文件、图纸时,必须注意设计概算,如无设计概算,应请建设单位另行补报。 
  八、局各管理处在审批建设工程时,如系开发小区的单栋建筑,管理处经办人应在许可证上注明本工程所属小区的名称,便于按单独的台帐结算执照费。 
  九、经领导批准,有的建设工程需要先发基础工程许可证时,可暂不计收执照费;待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时,再给清执照费。 
  十、正式收取执照费以前已开始办理的建设工程,在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时,均按全额一次收取执照费(规定为减半收取的接减半收取)。 
  十一、计算执照费时,设计概算额只计算到百位、执照费计算到元。 
  十二、注意事项 
  1.收取执照费是一项新的工作,主办理过程中,遇有不明确或有争议的问题,要及时请示处里领导或与有关部门研究解决。遇有重大疑难报请局领导解决。 
  2.注意收集实施收取执照费过程中的情况的问题,积累资料,总结经验,为完善收取执照费的手续费作准备。 
  十三、收取执照费的时间,自1998年3月2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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