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州市人事局转发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30 生效日期: 2003-10-30
发布部门: 广州市人事局转发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穗人职[2003]130号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直属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现将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3〕2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事局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人发[2003]25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直及中央驻粤各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现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两部门共同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4个科目。 
  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150分钟。 

    关联法规    

    第五条   符合《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六条   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在《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已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2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关联法规    

    第七条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八条   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报名时,各地人事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核发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有关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管理的单位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十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写、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名义编写、出版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培训工作的机构,应当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 

    第十二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和参加考试,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回避制度。 
  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行政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五条   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要依法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