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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居工程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申请小康住宅建设任务单和办理小康住宅减免税费证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8-10 生效日期: 1994-08-1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康居工程工作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 [94]京康居办字第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开发建设单位: 
  现将《关于申请小康住宅建设任务单和办理小康住宅减免税费证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4年8月10日 
 
 
关于申请小康住宅建设任务单和办理小康住宅减免税费证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根据京政发[1993]50号文件和京政发[1994]39号文件的规定,现对申请小康住宅建设任务单和办理小康住宅减免税费证明若干问题,作以下暂行规定: 
  一、各区、县及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康居工程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区县、本系统各基层单位申请小康住宅建设任务单和办理减免税费证明的初审,签署意见并盖章后,集中到北京市康居工程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康居办)申请小康住宅建设任务单和办理小康住宅减免税费证明。 
  二、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按全市统一下达的小康住宅建设任务,与市康居办签定小康住宅建设任务单,并由市康居办出具小康住宅减免税费证明。 
  三、康居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康居小区和项目住宅总量中部分为小康住宅的,下同)在征地阶段申请办理减免税费证明,须报送以下材料: 
  1.经批准征地的具体地点、面积及规划情况; 
  2.征地计划安排; 
  3.本项目预计住宅建筑总量及计划提供的小康住宅数量(建筑平方米,下同)。 
  四、规划方案已经批准,待办开工手续的康居工程建设项目,申请办理减免税费证明,须报送以下材料: 
  1.项目建设批准文件(含建设用地许可证、经批准的规划方案和年度建设计划任务书); 
  2.本项目提供的康居住宅数量。 
  五、自建、合建、联建的康居工程项目,申请办理减免税费证明,除按上述第三、四条规定报送有关材料外,还须报送以下材料。 
  1.建设计划,包括资金来源及开、竣工时间; 
  2.合建、联建的,要报送有关协议及合同书; 
  3.自建、合建、联建住宅总量中用于住房困难户解困的住宅数量; 
  4.经认定在本项目中解困的本部门、本单位住房困难户名单。 
  六、市康居办按康居工程建设项目中确定的提供小康住宅数量与小康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签定小康住宅建设任务单,核定减免税费的住宅数量,核发小康住宅减免税费证明。各税费征收部门依据市康居办出具的证明办理各项税费的减免手续。 
  七、康居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凭市康居办出具的证明,按以下程序具体办理减免手续: 
  1.新菜田基金减免手续,到市政府农林办公室办理; 
  2.土地出让金减免手续,到市房地产管理局或市土地局办理; 
  3.耕地占用税费减免手续,到市财政局办理; 
  4.建材发展补充基金减免手续,由承担小康住宅建设任务的施工单位凭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证明,到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材发展基金办公室办理; 
  5.城市综合开发管理费减免手续,到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办理; 
  6.综合开发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四源建设费和建设住宅购买用电机费三项费用的减免,先到市计委统一签署减免意见,然后到各有关部门具体办理减免手续; 
  7.城市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减免手续,到市规划局办理; 
  8.公园建设费减免手续,到市园林局办理。 
  八、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小康住宅建设任务书规定的地点、数量和时间提供小康住宅,完成相应的解困任务,对不能按规定足额提供小康住宅或挪用小康住宅的,除必须补交减免税费额外,还要追究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各开发公司不能按时、按量提供小康住宅的,从该公司建设的商品住宅中提取。 
  九、将原有住宅项目转成小康住宅建设项目的,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办理转项后,对应予减免但转项前已缴纳的税费,各有关税费征收部门予以返还,或在今后安排新项目时予以冲抵。 
  十、本暂行规定由市康居办负责解释。 
  十一、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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