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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8 生效日期: 2003-07-28
发布部门: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和山西省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2001年全市开展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来,各级、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取缔、关闭了一大批非法、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矿、小厂和生产经营网点,查处和纠正了大量违规违章行为,排查治理了大量事故隐患,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从目前情况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一些非法企业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以及证照不全的企业组织生产、经营的现象依然存在;一些重大事故隐患仍未得到彻底整改,特别是煤矿、交通、消防事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因此,各级领导特别是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必要性的认识,提高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水平,有效遏止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重、特大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为了加强对这次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太原市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统一领导全市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王建生(市政府市长助理) 
  副组长:杨志凌(市政府副秘书长) 
  胡德照(市安监局局长) 
  张政春(市纪委常委、监委委员) 
  张金维(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安委会全体委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监督全市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主任:申根成(市安监局副局长)。 
  市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其中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剧毒化学品的安全整治及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整治,由市公安局和市交通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市公安局牵头负责道路交通、烟花爆竹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市建管委牵头负责建筑施工和城市燃气安全整治;市农机发展中心牵头负责农机安全整治;市经委牵头负责工业生产企业的安全整治;市商贸委牵头负责经营企业的安全整治;市质监局牵头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整治(其中建筑行业特种设备安全整治由市建管委负责);市旅游局牵头负责旅游方面的安全整治;其他方面的安全整治由各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各级、各部门要互相配合,协调一致;整顿办要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特别是督查、汇报制度,及时收集整治工作信息,通报整治进展情况,确保整治实效。 
  各级、各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建立领导机构,明确整治目标和责任,突出重点,抓住薄弱环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迅速开展整治工作。 
  二、突出重点,深化整治工作 
  (一)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要根据国家和省政府要求和我市“关小并大,整合资源,提升改造”的原则,进一步澄清底数,依法界定,分类指导。继续依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煤矿,严厉查处已关闭取缔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违法行为,严防“死灰复燃”。“四证”不全的矿井要一律停产,待证照齐全后,方可恢复生产。证照齐全的煤矿要实行安全基本条件评价,经评价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必须停产整顿;停产整顿后经复评仍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瓦斯灾害严重煤矿的监控,按时完成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建设任务;凡今年确定监控的煤矿,逾期完不成的,必须停产整顿,整顿后仍不能完成的,依法予以关闭。凡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限期达标。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无证私开及越层越界矿井的整顿关闭工作和打击非法采矿活动,对已吊销“四证”的煤矿要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发现有关闭不实、不死的矿井,由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关闭。凡2002年3月底前未参加整顿和虽经整顿验收合格上报省整顿办但未批准核发“四证”的矿井,一律不得组织生产,否则作为私开矿予以关闭。去年“9·20”事故后,省、市整顿办未批准恢复生产的煤矿不准组织生产。清理上报省待定的基建矿井不得组织施工,待省有关部门核定后方可组织施工建设。对评价不合格的煤矿,要进行停产整顿,到8月31日前经复评仍不合格的煤矿,由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各县(市、区)要在8月31日前上报关闭矿井名单,10月底以前按照关井“六条标准”实施关闭。 
  (二)非煤矿山安全整治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矿山、小采石厂,防止已被取缔关闭的非法矿山死灰复燃;非煤矿山参加安全整治验收率达到100%;生产矿的安全持证率达100%;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控制和减少一般事故,死亡人数比上年下降15%,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为确保全面完成整治验收任务,各县(市、区)安监部门和非煤矿山整治领导组要围绕整治目标,进一步完善整治工作方案。要把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评估评价与整治验收发证工作结合起来,先评估评价,后组织验收发证。全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验收工作在年内结束,凡年内未经整治验收的企业,一律依法按无证矿山企业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吊销其相关证照。国土资源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快矿产资源的市场化运作速度,加强对矿产资源利用的监管力度。供电部门不得为非法和违法的非煤矿山企业供电,公安部门不得提供爆破器材,否则除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部门和当地县乡两级政府负责人的行政领导责任。对列入关闭名单的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法实施关闭。 
  (三)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要进一步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依法强化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继续取缔各类非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从业单位,初步建立起危险化学品动态监控管理体系。年内完成70%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评价工作,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工作和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11月15日前结束对成品油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和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逾期未进行这两项工作的,由所属县(市、区)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的决定》(并政发〔2003〕3号),对本辖区和本部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基本情况进行进一步摸底,并将摸底情况于9月5日前报市安监局;各县(市、区)、市经委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工业生产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搞好安全评价工作。凡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单位,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企业予以关闭。凡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市商贸委要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储存(包括成品油)单位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制度。市公安局要对剧毒化学品经营实行严格管理,从严审查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有关资质条件,督促其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坚决依法查处各类非法经营场(点)和销售网点,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销售行为。市交通局要深入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整治,全面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认定制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公路运输通行证制度。要严厉打击不具备资质条件的运输单位和个人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市质监局要严格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包装容器生产、使用的管理。 
  所有危险化学品监管部门和从业单位都要依照《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进行对照检查和整改,切实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 
  (四)道路交通专项整治要在前一阶段治理整顿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对运输企业、机动车和驾驶员的管理,严厉查处超载、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以及带病车辆上路、农用车非法载客、客货混装等违章行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事故多发和隐患较大的交通运输企业、个体运输户,要坚决停运整顿。要重点搞好城市交通、城乡交叉道路、旅游热线以及事故多发路段的安全整治,加大事故多发路段重大隐患的治理整顿力度,加强危险路段改造,坚决遏制道路交通特大事故的发生。交通万车死亡率控制在25人以下,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 
  (五)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安全整治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使用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继续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厂点。对生产车间、仓库等达不到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限量储存。整改不合格的,吊销许可证并予以关闭。要严格原材料和产品出入库登记制度,加强守卫看护,建立健全民用爆破流向登记制度和监控网络,严格雷管编号登记管理,防止丢失被盗。 
  (六)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要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防御火灾的能力。公安消防部门要把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通道、安全出口作为整治的重点,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和存在的问题,依法查处并采取措施,尽快督促整改。凡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被封堵、占用或在营业、生产、有人住宿期间被封堵的,必须当场改正。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设置的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按上述要求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七)要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监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存在重大隐患、不认真进行整改以至发生重大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要严肃查处并降低资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要认真做好对城市燃气企业、供气管道的安全检查,防止民用燃气泄漏、爆炸事故。要加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坚决查处非法制造、非法安装、非法使用、无证上岗等违法行为。质监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整治,凡隐患严重、不及时整改的,必须停止运行。 
  农机、铁路、民航、旅游、电力、农业、教育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整治工作,也要按照省、市的安排部署和其他实际情况,在前一阶段工作基础上,提出具体实施意见,落实整治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三、加强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为了保证深化整治责任和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责成市监察和安监部门对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按照“谁分管,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对深化整治工作搞得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整治不力、进展缓慢、问题较多的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完不成整治任务导致事故发生的单位,年终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评先、评优。对违法、违规、违章生产作业造成事故的业主和负责人,依法严肃查处。对玩忽职守、领导不力、措施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导致重大事故的政府和部门相关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涉及安全生产审批和许可事项的部门及有关责任人,也要按照“谁批准、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应的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在8月5日前将整治方案报市安监局(安委办),每月25日向市安监局汇报安全整治进展情况,12月25日前将整治总结报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将各部门的整治情况及进度等及时考核汇总上报市政府。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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