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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发放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4-12 生效日期: 1994-04-12
发布部门: 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发布文号: 银传[1990]34号

  最近,朱容基副总理在天津考察工作时,谈到国有企业生产经营资金问题,再次明确对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四点意见。现将四点意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为确保国有工业企业正常生产,凡是产品有市场、有销路的国有工业企业,提出流动资金贷款的申请,各地工商银行分行要会同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及时调查核实,积极给予支持。符合贷款条件而没有贷款规模或资金的,要及时向上级行报告,上级行要及时帮助安排。 
  二、对扭亏有望的国有企业,要按照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通知》(国经贸经〔1994〕82号)的要求,特别要按照其中的六项条件,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帮助这些企业解决转换机制和开拓市场遇到的困难。 
  三、对于长期亏损、没有还贷能力的企业,除了企业加快转换机制、搞好内部管理外,地方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银行要在产品结构调整、信息咨询、政策导向上提供服务。同时,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企业主管部门有可能时也要拿出一部分资金,银行要拿出一部分贷款,采用“三家抬”的办法共同保证职工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 
  四、对扭亏无望,并已资不抵债,即使采取上述措施也不能救活的亏损企业,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地经贸委要会同有关专业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在充分准备和试点的基础上,下决心按照法定程序对其实施破产,资产转移和拍卖所得首先用于安排好职工的遣散、转业、培训和基本生活;其次用于归还银行贷款,不足归还的,经专业银行总行批准,冲销银行呆帐准备金。 
  上列四项原则同样适用于在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开户的企业。 
  请各地银行分行和经贸委立即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我们。 
 


 
国家经贸委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一九九四年四月七日 
 


  附: 
 
 
关于贯彻银传〔1994〕34号电报的补充通知 
(国经贸传(1994)27号) 
 
  为贯彻好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发放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银传〔1994〕34号),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经贸委在接到银传〔1994〕34号电报后,要立即向省(区、市)政府汇报,并主动协助政府,会同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逐条落实四项要求。 
  二、在配合银行做好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支持的工作时,要注意产销结合,继续按照“增畅、限平、停滞”的原则,严格限制滞销积压产品的生产。 
  三、今后各省、区、市经贸委反映企业流动资金问题涉及到银行信贷业务时,要做到与当地有关银行沟通情况,联合上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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