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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推进全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8 生效日期: 2003-07-08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云政发[2003]91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市政公用资源,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我省城镇化发展战略的实施,提高全省城市化发展水平。省建设厅《关于推进全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八日 
 
 
关于推进全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意见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快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步伐,提高云南城市化水平,推动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现就全省推进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全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方针、政策和要求,在实现政府宏观调控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改革和完善价格机制,放开全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经营管理的市场准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促进全省市政公用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深化改革,加快我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步伐 
  (一)打破现行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政企不分、事企不分,政府统包、统揽的做法,建立起政府监管、社会投资、市场运作的运行机制。各级政府要转变职能,逐步退出市政公用事业投资主体地位,彻底改变直接经营市政公用事业的做法,集中力量抓好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引导社会投资、强化市场监管以及营造良好的政策和经营环境,建立适应市场体制的市政公用事业宏观调控机制。 
  (二)积极推进以建立产权制度为核心的市政公用国有企业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资本运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对营利性的市政公用事业单位要实行企业化改制,所承担的市政管理职能全部划归政府职能部门。 
  (三)支持和鼓励国内外、省内外的各类企业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垃圾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服务建设和经营;支持和鼓励具有经济实力的各类企业,利用资金、技术和管理优势,通过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租赁、委托经营、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市政公用企业跨地区、跨行业的改革和重组;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市政公用企业改制成上市公司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企业债券、成立城镇建设投资公司或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资产经营公司;支持和鼓励市政公用国有企业将现有的供水、供气、供热、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等存量资产进行整体或部分转让,提高存量资产的运作效率。 
  (四)城镇供水设施实行厂网分离,供配水管网由政府控股,鼓励社会投资参股;净水厂向社会资本开放,实行竞价、竞质上网。垃圾污水处理、公共交通、供气设施的建设和经营,向社会资本开放。城镇道路养护、清扫保洁、绿化管养等非营利性的市政公用服务项目,通过建立综合承包制度,以招标发包方式进行,提高养护效率和质量。 
  (五)充分发挥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加快市政公用事业的价格改革力度,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机制要求,促进城镇可持续发展的市政公用事业收费管理制度。 
  (六)加快市政公用事业财政投入体制的改革。政府财政投入主要用于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卫清扫保洁等社会公益性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各级政府对市政公用设施和服务产生的收益,应主要用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七)鼓励市政公用企业用垃圾污水处理收费资质抵押贷款,加快市政公用建设和服务的升级和改造。对新建市政公用项目特别是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各级政府在明确政府投资权益的前提下,应加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投入,加快市政公用建设步伐。城市供水、供气、公交及污水、垃圾处理等企业因政府定价和承担法律法规、政策及政府规定的指令性义务而形成的亏损,政府应予以补偿。 
  (八)根据市政公用事业公共福利型特点,参与市政公用建设和经营的企业,可享受国家在税收、土地、用电、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待遇。 
  三、严格依法行政,强化市政公用建设和服务的市场监管 
  (一)规范和完善市政公用特许经营制度。要加快制定市政公用特许经营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采取公开向社会招标的形式,以协议或其他法定方式明确授权市政公用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垃圾处理、清扫保洁、园林绿化管养以及公共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经营、管理和服务的权利,实现政府对市政公用建设和服务的宏观调控,促进市政公用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严格市政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市政公用企业的资质管理,进一步规范市政公用建设和服务的市场准入。城市供水、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采购,要实行公开招标。城市道路、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工程,以外资和社会投资为主的,可由投资者按《招标法》有关规定自主选择招标方式,但投标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国有出租汽车、公交线路、道路广场、路灯、桥梁、停车场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经营权、广告权要实行公开招标或拍卖方式出卖或转让。 
  (三)建立和完善市政公用建设和服务的质量监督保障体系。要根据市政公用建设和服务的不同领域,建立相应的质量评价标准和质量跟踪考评机制,强化市政公用建设和服务的质量监管。 
  四、加强领导,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 
  (一)各级政府是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责任主体,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整体目标出发,结合各地实际,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调研和指导,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力争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全省供水、排水、垃圾处理、公交运营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所有权、经营权的出让、转让达到50%以上,加快我省城市化发展步伐。 
  (二)加强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工作的协调配合。建设、计划、财政、经贸、劳动、税务、国土、工商等部门是各级政府推行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直接责任者,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措施,确保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顺利推行。 
  (三)在市政公用事业和企业改革过程中,各级政府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认真做好转制企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顺利进行。 
  (四)出让、转让市政公用设施和实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管理所取得的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城市道路、照明、供排水管网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所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建设厅联系。 
 
 
云南省建设厅 
二○○三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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