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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印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法制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7-22 生效日期: 1993-07-22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法字第5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 
  为了更好地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建设法制工作,现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法制工作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法制工作的决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遵照中央“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方针,全国建设系统积极开展法制建设,制定了一批法规,进行了普法教育,开展了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建设法制工作还不适应建设事业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基本任务。在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中,许多社会关系、经济活动和政府行为,都要靠法律来规范、靠法律来指导,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也就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特别是抓紧制定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法规,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它关系到改革开放的全局,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否顺利建立。就建设事业来讲,培育和完善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市政公用事业市场,需要加强法制,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加强法制,协调建设事业内外众多的关系、规范多方面的行为,也需要加强法制。因此,建设系统的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一定要高度重视法制工作,增强法制意识,把它作为一项长期的根本任务,纳入议事日程,统筹规划,加强领导,坚持不懈,抓紧抓好。要力争用五年多一点的时间,基本上建立起覆盖主要行业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建设法规体系的框架。 
  二、加快建设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 
  目前,建设领域的法规还很不完备,许多急需的法规还没有制定出来,缺规少法的问题还相当突出。因此,加快立法步伐是现阶段建设法制工作的首要任务,必须抓紧制定与建设事业改革相适应的建设法规。 
  建设事业行业多,立法任务繁重,搞好立法应当统筹规划。部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调整和完善一九九一年制定的《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并区别轻重缓急,抓紧实施。当前,特别要加快制定经济发展实践迫切要求出台的法规,如已列入国家立法计划的《房地产法》等。省级和有立法权的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凡制定了建设法规体系规划方案的,应有计划地认真实施;没有规划的,应当抓紧研究制定,以利指导立法工作。要在规划方案指导下,依据实际情况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并相应确定完成立法计划的条件,以保证立法计划的顺利实施。 
  要加快立法步伐,使法制建设适应建设事业改革的需要。对已成熟的改革措施和经验,要及时使之法律化。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在加快国家立法的同时,加快地方立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有立法权的城市,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应当加快建设立法进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取得地方人大和政府的支持,主动与有关方面协商,推进立法工作。要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加快法律起草工作。有的建设法规地方可以先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再制定全国性的法规。市场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建设立法应当更快一些,以便为全国性的立法探索经验。要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注意与国际上有关法律和国际惯例相衔接。要通过会议交流、“建设法制信息”和部系统的报刊、杂志等,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在立法方面的经验。 
  要抓紧已有法规的清理和汇编工作。对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建设法规要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认真清理,及时修订或废止。 
  建设法规的制定,必须充分体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力求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事业发展的客观规律。要认真研究和不断改进立法技术,提高立法水平。立法程序必须规范化、法制化。要认真执行《建设部立法工作程序和分工的规定》并不断完善,各地也可制定类似规定。法规草案必须经过专家论证,认真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妥善处理有关矛盾,遇有重大分歧,要反复协商,避免立法失误,确保立法质量。 
  三、严格行政执法,坚持依法行政 
  我国法制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行政执法,就是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的行为。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是同一过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身就是执法部门,其日常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扩大干部应当建立和强化行政执法和依法行政的观念,自觉地执行建设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坚持依法行政。 
  对国家和地方已颁布的建设法规及相关法规,部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范围严格执行。专业执法队伍是一支重要的不可缺少的力量。专业执法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专业法规实施的质量。要抓好专业执法队伍的建设。城建监察工作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也要加强执法检查。各级各类建设专业执法组织,都必须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具有执法资格,不得滥用职权。要逐步建立起行政执法程序。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干部和执法人员,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提请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要加强建设法规的解释工作,以利行政执法和依法行政。 
  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搞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是保障执法的重要条件。要建立健全建设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报告制度和检查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重要行政案件督查制度。建设部颁布的《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维护和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纠正和防止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认真执行《行政复议条例》,配备必要的行政复议人员并注意加强对他们的培训。要制定行政复议办法,建立工作程序,积极开展复议工作。今后,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向建设部报送一次复议工作情况,遇有重大问题,应随时报送。 
  《行政诉讼》实行以来,对建设系统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不少。各地要十分重视有关案件的应诉工作,注意选派素质较高的人员应诉,不断提高应诉水平。有关应诉的重要情况,各地应及时向部报告。 
  五、继续搞好普法教育 
  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关于普及法律知识的有关指示精神,建设系统要继续搞好普法工作,努力提高全系统干部职工的法制意识,并向全社会大力宣传有关建设法规。 
  建设部颁发的《建设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要继续认真执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把普法工作认真扎实抓起来,使普法工作真正取得实效,切忌走过场、搞形式。通过函授教育进行普法是一种好办法,各地要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参加学习,部干部学院和各地的函授站要制定具体措施,确保函授教育质量。各级领导要带头参加普法学习。要特别注重执法人员的普法学习,对于国家或地方新颁布的重大建设法规要及时宣讲并组织学习。涉及社会面广的法规,要向广大群众进行宣传,以利实施。 
  六、切实加强对建设法制工作的领导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都要亲自关心法制工作,要有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法制建设,有关业务部门都要把法制建设作为重要任务,专门安排力量。除了审议法规以外,部常务会议每年要有两次会议专门研究建设法制工作;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都要定期专门研究法制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 
  要加强建设法制的研究工作,不断提高建设法制工作的水平。 
  要健全建设法制机构。部机关要加强法规机构的力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立法权的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应设置法规处或政策法规处,并明确其主要职责。要注意充实既懂法律,又懂专业业务的干部,加强对建设法制人才的培训。要有计划地向建设类大专院校的学生普及法律专业知识,为建设领域输送既懂专业又懂法制的干部。 
  建设部每年都要安排立法和执法检查经费,确保部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的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都要安排必要的经费,以保障立法的需要及执法检查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职工教育经费中应划拨一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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