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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25 生效日期: 2000-06-25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鄂政发[2000]36号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6月2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全面贯彻《质量振兴纲要》和《湖北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提高我省产品质量总体水平,实现湖北振兴崛起的宏伟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质量问题是经济发展战略的核心问题。当前,我们正处在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加强质量工作至关重要。提高产品质量,既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提高我省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关键,也是增加有效供给,扩大出口,增强我省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二)近年来,我省质量工作明显加强,产品质量总体水平稳中有升,涌现出了一批质量和效益领先的精品名牌产品。但是,目前我省产品质量的状况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和经济发展要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许多产品档次低、质量差;不少中小企业质量管理滞后,产品质量问题突出;假冒伪劣屡禁不止,优难胜、劣不汰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扭转。这些问题,影响了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也制约了我省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各地、各部门、各企业一定要从经济建设的战略高度和改革、发展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质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省经济工作的总体部署,强化“质量第一”、“以质取胜”的观念,抓住当前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有利时机,切实加强产品质量工作,加大打假力度,推动我省产品质量总体水平跃上新台阶。 
  二、企业要以市场为导向加强质量工作 
  (四)企业是市场竞争的主体,也是提高产品质量的主体。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必须主动面向市场,在质量管理上狠下功夫,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尽快建立起适应市场需要、反应灵敏、充满生机与活力的质量工作运行机制。 
  (五)企业要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的趋势,按照《质量振兴纲要》和《湖北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提出的目标和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发展目标。大型企业要瞄准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培育一批质量好、档次高的名优产品,提高市场占有率;中小型企业要明确市场定位,适应市场不同层次的需求,制定质量工作目标和改进措施,加强技术基础工作,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 
  (六)企业要建立从产品生产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标准,加强工艺纪律,确保计量检测和质量检验准确可靠,搞好全员全过程质量管理,认真实行质量否决制度,坚决做到不合格产品不出厂。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产品质量负总责。要全面推进售后服务质量国际标准,忠实履行对用户和消费者的服务承诺。 
  (七)深入实施精品名牌战略,开展争创精品名牌产品的活动,切实把名牌当作“命牌”来抓。各地、各部门、各企业要按照“巩固和发展一批、迅速壮大一批、开发储备一批”的实施步骤,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全省培植出4至5个科技含量高、市场占有率高、关联度大的拳头产品。各地特别是大中城市要从实际出发,选择有特色、有发展潜力的产品进行重点扶持,形成湖北的精品名牌产品群。鼓励以名牌产品为依托组建大企业、大集团,实行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合,通过资产重组,实现规模扩张和集约经营。 
  三、强化产品质量技术基础和管理基础工作 
  (八)所有工业企业必须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禁无标生产或不按标准组织生产。凡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跟踪国际先进水平,制定具有竞争力的、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企业研制新产品和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引进设备和技术,必须符合标准化要求。引进设备和利用外资生产的一般工艺品,质量水平不得低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否则,设备不准引进,项目不予审批。 
  (九)针对不同类型企业的不同情况,指导企业配备必要的计量检测设备,完善计量检测手段,严格对计量设备的定期检定与校准,满足产品质量检测的需要。加强计量检测体系建设,积极开展计量测试手段和方法的研究,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提供必要的计量测试保证。以法制计量为重点,进一步加强计量器具和商品量的监督,加强对质检机构的计量认证和计量器具产品的许可证监督管理。 
  (十)继续深入开展全面质量管理、质量改进、降废减损等活动,积极推行“零缺陷”和可靠性管理,提高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技术革新和质量攻关活动,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贯彻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积极推进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重点工程以及政府采购项目,应将质量体系认证作为参加投标的先决条件,并优先采购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 
  (十一)狠抓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充分发挥技术进步对提高产品质量的推动作用。抓住国家采取利用财政债券贴息支持重大技术改造、鼓励引进国外先进装备等政策机遇,紧紧围绕增加品种、提高效益和扩大出口,改造落后装备和工艺,切实改进一批重点产品的关键技术,全面提高产品的档次和质量水平。计量检测、质量检验等技术保障手段建设,要同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同步进行。积极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不断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坚决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十二)为适应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形势,加紧研究质量、计量、标准化工作迎接贸易技术壁垒方面挑战的对策,加大WTO/TBT相关工作的力度,及时掌握世界各国、各地区特别是发达国家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为加快我省外贸和国民经济发展服务。积极推进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形码工作,提高我省社会、经济现代化管理水平,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 
  (十三)加强质量信息的统一管理和全省质量情况的信息交流,提高质量信息共享程度;建立健全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重大质量事件通报制度,进一步完善全省的质量信息网络。 
  四、进一步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管 
  (十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通过实行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和试行开业审查,加强对重要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凡开业审查不合格的企业,不得组织生产和销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进入市场的商品必须具备规范化的标志、标识。商业企业要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认真实行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凡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无证生产的产品,禁止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并依法予以查处。 
  (十五)坚决杜绝各种虚假宣传和质量欺诈行为,严禁利用非法或不正当的手段,搞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除国家明确规定外,社会各界及民间组织不得开展对企业产品、服务等的综合评价,以及带有排序、评比、推荐性的企业和商品质量信息发布活动。对此类活动,企业有权拒绝参与,并可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 
  (十六)按照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和统一资格评定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质量中介机构的监管。要积极促进质量中介机构依法开展质量体系认证、质量责任保险和质量仲裁等工作,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运行机制。各类质量中介机构要严格自律,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凡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获得计量认证、质检机构考核认可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更不得向社会发布质量信息。违者,依法从严查处。 
  五、加大质量监督抽查及后处理工作力度 
  (十七)加强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加大监督抽查力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把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同时,积极抓好各级政府采购商品的质量监督工作。 
  (十八)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切实做好监督抽查的后处理工作。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在国家监督抽查中,企业的主导产品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建议,并按法定程序免去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自免职之日起三年内任何企业不得再聘任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对拒绝监督抽查的企业,按阻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予以处理,其产品按不合格论处,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同时对其实施强制监督抽查,所需一切费用由拒检企业承担。 
  (十九)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标准的,以及国家或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可申请为免检产品。凡获准免检的产品,可使用免检标志,在一定时间内免于各地、各部门各种形式的检查。免检产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视情节轻重责令免检产品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停止使用免检标志、收回免检证书、予以公告,并依法追究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 
  六、依法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出现的每一起制假售假案件都要彻底查处,查获的假冒伪劣产品一律予以没收,不得进入市场;对为制假售假提供场地、设备、仓储、运输、资金等手段和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查处;对制假售假的责任者,依法严厉惩处,吊销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并一律不得以其名义注册新的企业;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本地区制假售假严重的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区域,提出打假总体要求,组织开展打假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 
  (二十一)坚持“打击假冒、保护名优”,积极推行创建“购物放心一条街”和“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确保该店、街内销售的产品不发生质量、计量、标识、商标等方面的违法现象。广大企业、用户和消费者要通过举报、投诉和索赔等途径,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假冒侵权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对举报制假售假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重奖,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 
  (二十二)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打假工作要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司法机关可采取与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办案等形式提前介入,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分子。各地要引导和支持民营工商企业守法经营,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在民营企业的贯彻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对打假不力,搞地方保护主义设置封闭市场或“特区”,干扰、阻挠执法检查和打假的,要依法追究当地行政领导人的责任。 
  七、积极发挥舆论宣传和教育培训的作用 
  (二十三)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要进一步加大对质量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质量法律法规和质量知识,宣传质量管理的先进经验和为质量振兴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引导全社会增强质量法制意识,支持质量工作。 
  (二十四)各地新闻媒体要加大对质量的舆论监督力度,运用多种形式,定期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对制假售假和拒绝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重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和责任人,要坚决予以曝光,形成强有力的舆论监督氛围。 
  (二十五)质量振兴是一项需要全民参与的系统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要继续组织开展好“质量月”、“质量行”、“3·15”等活动,动员全社会为质量振兴作贡献。 
  (二十六)积极推进不同层次的质量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要把在职人员岗位培训与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结合起来,质量主管部门在抓好对企业经营者质量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知识培训的同时,要指导和督促企业加强对职工的质量教育和培训;有计划地在有关大中专院校、专门培训机构设置质量管理相关课程,开办高层次的质量管理学历班、学位班;各类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要把质量教育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劳动者素质教育和技能培训大纲。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七)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落实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地方行政领导责任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定期研究解决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省财政要积极支持解决质量技术监督技术保障体系建设的经费,各级财政要切实保证地方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所必需的工作经费。要建立质量奖励制度,对在质量振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重奖,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解决。对因领导和监管不力,导致制假售假问题严重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八)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把加强质量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严格履行职责,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地方质量、计量、标准化工作的职能,担负起地方政府质量振兴和打假领导机构办公室的责任,认真做好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依法行政,狠抓公示制、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制度的落实,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十九)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产品质量状况和打假工作情况。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质量监督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继续为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发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提高产品质量,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国家、企业和广大消费者利益等方面的作用。 
  (三十)提高产品质量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省政府责成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省监察厅等部门督促检查本实施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省政府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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