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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畜禽屠宰检疫管理的通告(第十三号)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3-28 生效日期: 1997-03-28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家禽屠宰检疫管理工作的力度,改善家禽屠宰检疫条件,确保市民吃上"放心肉""满意肉",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城区销售的鲜禽肉(含分割肉及脏器,下同),必须是经过本通告确定的家禽屠宰场(名单附后)屠宰加工的,否则,按市场准入原则,不得在我市销售。 
  二、经销、贮存、运输鲜禽肉必须具有全国统一的检疫证明和检疫标识,分割肉要符合定量包装的有关规定,整袋包装销售。 
  三、运输鲜禽肉必须使用封闭的车辆,盛装容器与遮垫物要清洁卫生。运输车辆、盛装容器、遮垫物要经常洗刷消毒。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畜禽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由市畜禽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准许在城区销售禽肉的屠宰场名单。(略)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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