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延长1999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成本价执行期限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28 生效日期: 2000-04-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公室、房屋土地管理局、物价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房改办公室,各市属单位房改办公室: 
  经研究决定:我市1999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成本价执行期延长至2000年12月31日。住房折旧年限计算到1999年,不计算提前付款折扣。房改部门审批单位售房方案的时间延长至2000年11月30日。 
  从2000年开始,取消现住房折扣;计算购房的工龄折扣,职工已建住房公积金的,工龄计算到建立住房公积金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工龄均计算到1999年。公共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按京房地物字〔1999〕1088号文件规定执行。 
  《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的通知》〔(99)京房改办字第129号〕第五条规定从2000年4月1日起执行的出售现有可售公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延至2001年1月1日开始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