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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物价局《关于价格监督检查分工管辖范围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6-28 生效日期: 1991-06-28
发布部门: 天津市府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关于价格监督检查分工管辖范围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价格监督检查分工管辖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搞好我市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和《关于各级物价检查机构价格监督检查分工管辖的若干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市物价检查所监督检查管辖范围: 
  (一)市各委、办、局所属的生产企业、物资供销企业、事业单位,市级公司以上的批发单位; 
  (二)市各委、办、局直属的零售企业; 
  (三)市各委、办、局所属有进出口权的企业; 
  (四)中央、驻津部队和外省市驻津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区、县物价检查所监督检查管辖范围: 
  (一)区、县属企、事业单位; 
  (二)市物价检查所管辖范围以外的市属零售企业; 
  (三)农贸和摊群市场、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按照分工管辖范围,市物价检查所查处的罚没款上缴市财政,区、县物价检查所查处的罚没款上缴区、县财政。 

    第五条   市物价检查所根据工作需要,可将其分工检查范围的企事业单位书面委托区、县物价检查所进行检查,或统一组织区、县物价检查所联合检查。查出的价格违法问题,由市物价检查所统一处理,罚没款上缴市财政。 

    第六条   对区、县物价检查所查处有困难的案件,市物价检查所可帮助查处。必要时,市物价检查所可对区、县物价检查所管辖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检查。 

    第七条   如出现对同一企业多头检查的情况时,区、县物价检查所应服从市物价检查所的协调安排。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市物价检查所有权纠正。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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