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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落实私房政策工作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1-20 生效日期: 1991-01-20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筑发[1991]6号
 
 
  为妥善处理本市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遗留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贵阳市落实私房政策工作若干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经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核准转租赁关系的承租人,自核准之日起,与原房管部门租赁合同自行终止,承租人所在单位或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工作,使承租人及时与房主签定续租合同。 
  需要腾退房屋的,按照“谁占用谁腾退”的原则,由承租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负责腾退。如单位腾退房屋有困难,可向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申请代请建或补贴统建(代建或补贴建办法由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另订)。 

    第二条   落实私房政策应腾退的房屋被拆迁时,拆迁单位应当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对房主进行补偿。 
  房主住房确有困难要求安置住房的,可以将补偿费交拆迁单位代建;原房使用面积低于人均6平方米的,按人均6平方米代建。双方按代建房成本即土建造价互补差价后,产权归房主。 

    第三条   对应落实政策的房屋,现为国营、集体企业作非住宅使用的,由国家作价收购;收购后原房主住房确有困难的,可另作适当安排。 

    第四条   对应落实政策的房屋,私房主不在本市居住的,原则上由国家收购。 

    第五条   对应落实政策的房屋,经房管部门加层、降楼、接间而便于国家管理的,原则上应作价收购;管理不便的,除可退还原房外,加层、降楼、接间部分亦可折价给原房主。 
  住户自行搭建的房屋,由房主与住户协商,到有关部门按《贵阳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贵阳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实施细则》及其《补充规定》处理。 

    关联法规    

    第六条   复核私房改造建筑面积,涉及厨房、厕所、过道、楼梯间、朝门等辅助房屋,除改造时已明确划给房主的以外,均应计入改造面积。 
  因落实政策退还房主辅助房屋而影响其他住户共同使用的,辅助房屋由国家作价收购。 

    第七条   私房改造时,如当时房主确已申报分户,经调查属实,应按分户计算改造面积。 

    第八条   对错改造的华侨私房,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84)44号《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和中办发(1987)7号《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补充意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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