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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商品住宅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5-20 生效日期: 1986-05-20
发布部门: 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昆政发(1986)103号
  根据中央关于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为了加强对商品住宅出售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 
  昆明市房管局是全市商品住宅业务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全市商品住宅的买卖业务进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单位(包括各房屋开发公司)进行综合开发建盖住宅,应由市规划局审批定点,属于商品房性质的,售房方案应报市房管局审批,购房协议应送市房管局备案,以利监督检查。 
  二、售房对象和条件 
  1、凡具有昆明市区城镇正式户口,住房面积低于昆明市平均水平的居民,企事业单位;承担旧城改造需安置拆迁户的单位;落实私房政策需腾房搬迁的单位;落实海外侨胞、港澳同胞、知识分子政策需购房的单位;经批准来昆落户的离、退休干部和工人,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均可购买商品住宅。 
  对无房户、不方便户、严重拥挤户、特殊困难户、大年龄等房结婚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 
  2、为控制城区人口和保护自然环境,郊区的单位及现在在市区但按规划和环境保护法需迁离市区的单位,无城区城镇户口的个人,原则上不售给在城区的商品住宅。 
  三、商品住宅价格 
  1、征地新建商品住宅,每建筑平方米 359.19元,其中,基本价格181.90元,各项配套设施综合开发建设费(即征地费,初期开发,施工准备费,市政工程费,公共设施费等)140元,其它费用37.29元,带基建指标购买商品住宅的,不交法定利润。价格组成因素详见附表。 
  2、各开发公司出售的商品住宅,按基本价格上缴建筑税。 
  3、用国家投资建盖社会分配房(含落实私房政策盖房)及拓宽道路搬迁住户的住宅,经市房管局批准,报市政府备案,免交市政工程及公共设施配套费。 
  4、商品住宅基本价格系指七层以下(含七层)砖混结构住宅价格。不包括八层以上及要求提高内外装修标准或改变房屋结构的造价及议价材料的差价,也不包括用银行贷款盖商品住宅加收的贷款利息。 
  5、不同地区的商品住宅的地区差价,按附表所列各类配套费每建筑平方米增减如下: 
  (1)规划的城区以内增收2%; 
  (2)规划的近郊区内不增不减; 
  (3)远郊减2%。 
  6、不同层次的商品住宅,层次差价按每建筑平方米增减如下: 
  一层有花园增2%;一层无花园减2%;二、三层增5%;四层不增不减;五层减3%;六层以上减5%;以幢或以单元购买者不增不减。 
  四、购房手续 
  1、单位购买商品住宅,须由购房单位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签注意见后到售房单位登记,经审查合格并签定购房协议。 
  2、个人购买商品住宅,需持本人申请,单位证明(无工作单位者由所在居民委员会证明),户口簿到售房单位登记,经审查合格并签定购房协议。 
  3、下列人员购房,除应按上述规定办理手续外,还必需分别报经下列有关部门批准:离休干部由市委老干部局批准;退休干部和工人由市劳动人事局批准;海外侨胞、港澳同胞由市侨务办公室批准;落实私房政策需购房的单位由市房管局批准;落实知识分子政策需购房的单位由市委组织部批准;落实统战政策需购房的单位由市委统战部批准。 
  五、付款办法和房屋产权 
  1、单位及个人购买的商品住宅均以全价出售,售房面积以建筑面积计价,楼梯、走道等公用面积按购房面积平摊到户一起计算。 
  2、签定购房(建房)协议后,按购房(建房)面积的总价预付40%的购房(建房)款,以后按工程进度付款,原则是:工程动土开工时支付总价的20%,主体工程进展到三层时支付总价的15%,工程断水时支付总价的20%,工程尾款待房屋交付使用时一次结算付清,按规定不要基建指标的零星购房应一次付清房款。 
  3、单位及个人购买的房屋, 产权归购买者所有。个人购买的房屋可以继承、出售、转让或出租,但必须按《昆明市城镇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及房管部门的其它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买卖或出租的价格不得高于原购买价和有关规定严禁利用商品住宅牟取暴利。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六、管理和维修 
  1、房屋产权所有者应自觉遵守政府有关房屋管理的政策、法令,服从有关部门和居委会对住宅、道路、交通、绿化及环境卫生的统一管理,不得在房屋周围,房屋的公用走道、楼梯间、屋面等乱拆、乱建、乱放,或随意损坏房屋结构。 
  2、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的商品住宅, 只能用于居住,不能用作办公、营业、生产。 
  3、住宅内部的维修由房屋产权所有者承担( 商品住宅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售房单位负责返修)。公用部分(屋面、楼梯、走道、上下水道、供电管线、化粪池等)的维修费,按购房面积分摊到户。 
  4、若购房单位不便对房屋进行管理,可与房管部门签定协议,委托房管部门代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过去制定的有关办法及商品房售价即废止。 
 
 
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八六年三月 
 
  附表 
 
 
征地新建商品住宅基本价格(一)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元/m2) 内容 
  1、建筑造价 170 建筑物基础,上下主体工程,室内上下水管,普通电照、门锁、分户水电表,室外化粪池,庭院道路,一层花园围墙,新装水表,供水建设费,电视共用天线。 
  2、商业配套网点费 11.90 按房屋造价的7%提取。用于小区内煤店、粮店、百货、副食、菜站、土杂店、理发店、小修门市、综合服务站、物资回收站、储蓄所、邮电所、门诊所、中西药店等的建设。 
  合 计:181.90 
 
 
征地新建商品住宅配套设施综合开发建设费(二)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元/m2) 内容 
  1、征地费 5.00 土地、青苗补偿费、劳动力安置及生活补偿费(包括新菜地开发费)。 
  2、初期开发施工准备 25.00 测量、钻探、设计、三通一平、施工用水电,临时用地围栏费,地上、下水、电、通讯管网、公路、铁路拆除、土方、迁坟、砍树等,原有障碍物的排除及补偿费。 
  3、市政工程费 25.00 红线内的道路、供排水、供电、通讯管网、配电房、泵房、绿化等。 
  4、公共设施费 15.00 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派出所、居委会、房管段、办事处、公厕、单车棚等。 
  合计: 140.00 
 
 
征地新建商品住宅的其他费用(三)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元/m2) 内容 
  1、法定利润 4.55 按商品住宅基本价格的2.5%提取,其中,40%用于职工奖金、集体福利,60%用于企业的扩大再生产。 
  2、管理费 4.55 按商品住宅基本价格的2.5%提取,其中,10%上缴市房管局,其余用于开发公司行政、业务费开支。 
  3、旧城改造基金 10.00 
  4、建筑税 18.19 按商品住宅基本价格的10%提取上缴国家。 
  合计: 3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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