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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15 生效日期: 2004-09-15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4]140号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设立“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报告》(国泰基新[2004]82号)及有关申报材料收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募集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同意你公司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基金保本期(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三年)的保证人。同意你公司办理基金的登记注册业务。

  三、你公司应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基金的募集活动,募集期限自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我会对你公司规定的基金成立的各项条件无异议。

  四、你公司应会同基金的代销机构,按照《基金法》、《试点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基金的信息披露、认购、申购、赎回、注册登记、会计核算、客户服务和募集准备等工作。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计划等措施,防范和化解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你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在销售活动中应当遵守《销售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虚假陈述或欺骗性宣传,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对投资人进行有关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宣传必须符合基金的实际情况。
二○○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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