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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防治“非典”强制消毒不得收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1 生效日期: 2003-05-01
发布部门: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
发布文号: 琼计价管[2003]403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防治“非典”强制消毒不得收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经研究,现将“非典”防治的消毒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防治“非典”期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和标准的通知》(琼价费字[1999]203号)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适用于对公共场所防治“非典”强制消毒收费。 
  二、对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室;文化娱乐场所;商场、宾馆、写字楼等公共场所和各机关、团体、企事业的自用车辆、公汽公司、汽运公司、出租汽车公司的营运车辆的消毒,由管理、经营者自己负责消毒,费用由自己负担,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卫生防疫部门、医疗机构也不得向上述公共场所及车辆收取消毒费。 
  卫生防疫部门接受委托的消毒,其收费标准必须按琼价费字[1999]203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即,1、蒸薰法每立方米0.5元;2、喷洒法每平方米0.3元。收费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分解项目收费。 
  三、对移动的交通工具(包括汽车和船舶)进出我省以及市、县境时,当地政府决定必须对其进行消毒的,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收费。 
  四、所有消毒药品及消毒器械的价格,一律按省物价局琼计价格[2003]394号文执行。即经销企业可在进货价的基础上不超过15%的差率作价销售。 
  五、对防治“非典”强制消毒收取“消毒费”等任何费用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对拒不纠正,情节恶劣,问题严重的,要提请监察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六、各主管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防治“非典”消毒工作,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加强“防治非典”期间的价格管理与监督检查。 
 
 
二○○三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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