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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度煤炭工业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1-20 生效日期: 1997-11-20
发布部门: 煤炭部
发布文号:

    一、建设单位部分
  1.凡列入1997年度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国有建设项目,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或结余资金的项目、停缓建项目、资产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以及虽已竣工尚未还清基建投资借款的项目,均要按本办法,编报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2.财务决算按照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编报汇总。中央级建设项目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由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核批复。以前年度已汇入中央级基建财务决算的地方级建设项目,上年年末数加上本年银行计息,仍汇入中央级基建财务决算。原上报中国地方煤矿总公司的基建财务决算仍按原渠道上报,由中国地方煤矿总公司审查汇总后报部。中央、地方拼盘建设项目,按中央、地方投资比例分别报中央主管部门或地方同级主管部门。
  3.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在年度决算中要单独反映。使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的建设单位,其会计处理办法:在“基建拨款”科目下增设“本年专项建设基金拨款”明细科目,收到专项建设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下年初建立新帐时,将“基建拨款至本年专项建设基金拨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基建拨款至以前年度拨款”科目。
  对本年自筹资金拨款,要按财政资金、企业自筹资金、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具体的资金来源,单独反映。
  本年其它拨款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如实反映,不得将不属于本年其它拨款的资金混淆进来。
  4.已批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建设单位,按批准数转为国家资本金,年终不得保留“拨改贷”资金余额,并按有关规定作相应财务处理。“拨改贷”资金利息尚未按有关财务规定摊销的,均应通过递延资产按规定处理;未入帐的利息应补记入帐并按规定处理;已计入财务费用的,不再进行财务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时的会计处理办法:
  尚未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借记“基建投资借款至拨改贷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基建拨款至以前年度拨款”科目;已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借记“基建投资借款至拨改贷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同时通知生产单位转帐。填列会计报表时,填入“本年豁免数”相应行次,并在财务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5.1997年度中央级基本建设拨款限额结余、专项拨款限额结余年终全部注销。
  6.使用部门基建基金贷款和原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贷款的竣工项目,其贷款利率仍比照原“拨改贷”利率结息。
  7.凡本年度发生的基建投资借款利息,不管是否归还,均需按规定做帐务处理,不得挂帐。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基建投资计划、资金到位数和实际完成情况列报投资完成额,不得突破到位资金列报投资完成额。
  8.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收入、竣工结余资金、投资包干结余,应上交财政的,要及时上交财政。
  9.严格按照煤炭部《关于1997年度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煤基字(1997)第507号)精神,进行本年度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积极清理债权债务,对拖欠施工企业的已完工程款要组织资金及时支付。
  10.各决算编报单位要做好对帐工作,认真清理核对各种资金渠道的基本建设投资借款本金、利息余额。本息余额必须与经办银行的借款余额保持一致。上报的财务决算必须经开户银行签证,并附有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意见书。
  11.各决算汇总编报单位要单独打印上报所属单位年末基建借款余额明细表,以便掌握分单位的债务情况。

 

  二、施工企业部分
  1.使用中央级国有施工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将该项资金作为国家对企业的投入,单独计入企业资本公积,企业改组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时,转为国家资本金。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单独说明。其会计处理办法:在“资本公积”科目中增设“技术装备更改专项资金”明细科目,收到财政核拨的技术装备更新改造专项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至技术装备更改专项资金”科目。
  2.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施工企业,人均提取含量工资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对于超过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提取的含量工资,当年有工资含量节余的,扣减工资含量节余并回补利润,其会计处理办法:借记“应付工资至含量工资包干结余”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当年没有含量工资节余的,或当年工资含量节余不足以扣减的部分,在企业本年度成本、费用中相应抵回,其会计处理办法:
  借记“应付工资至应付职工工资”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管理费用”等科目。对于企业超发的含量工资,相应抵减下年度实发工资。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增加利润,应按规定补交相应的税金。
  3.加强企业对外投资的管理。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企业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4.企业应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开支。企业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在财务制度规定的控制比例内据实列支。
  5.递延税项反映企业由于时间性差异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所影响的所得税纳税数额,由于其它原因影响的纳税数额不得反映在递延税项中。
  6.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的处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7.企业的税后利润,必须按规定分配。企业提取的公益金比例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提取的公益金不得大于提取的盈余公积金。除公益金可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外,企业留用的利润必须用于企业发展。
  8.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清欠工作的通知》精神,对1996年仍处于亏损或停产半停产的企业,经审批可全额豁免所欠“两金”;对1996年微利的企业或税后利润不足以补缴所欠“两金”的企业,经审批可采取补缴一部分豁免一部分的办法;对1996年税后利润足以补缴所欠“两金”的企业,必须全额补缴。企业经批准豁免欠缴的“两金”,单独计入企业资本公积,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9.积极清理各项债权债务,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清理拖欠工程款的力度,缓减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的压力。

 

  三、财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
  1.建设单位要按资金渠道,投资构成说明基建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资金到位情况,实际完成投资情况,财务列决挂帐情况;基本建设规模、工程量完成情况;新投产矿井和洗煤厂的投资效益情况;在建工程、交付使用资产及结余资金占用情况;其它待摊投资情况;
  基建收入分成情况;影响本年度基建计划执行的主要原因及影响程度和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
  2.施工企业应说明报表的汇编范围、汇编企业户数、生产经营、利润实现和分配、资金增减与周转、财务收支、税金缴纳情况;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化情况和原因;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待摊费用、预提费用、递延资产、坏帐损失、业务招待费、上级管理费收支等情况;劳保人员及劳保基金收支情况;职工下岗及再就业情况;并根据财务评价指标进行财务情况分析,特别要把企业盈亏作为重点进行分析,找出影响盈亏的主要因素,尤其是部(省)属施工企业及亏损大户更要着重做好这一分析。
  3.本年度的主要工作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明年基建财务工作的安排建议与解决问题的对策。

  四、汇总会计报表的种类、份数及报送时间
  1.建设单位汇总会计报表的种类:
  (1)资金平衡表(含补充资料,会建年汇01表);
  (2)基建投资表(会建年汇02表);
  (3)待摊投资明细表(会建年汇03表);
  (4)基建借款情况表(含补充资料,会建年汇04表);
  (5)投资包干情况表(会建年汇05表);
  (6)主要指标表(会建年汇06表)。
  2.施工企业汇总会计报表的种类:
  (1)资产负债表(会施年汇01表);
  (2)损益表(会施年汇02表);
  (3)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结算表(会施年汇02表附表);
  (4)利润分配表(会施年汇03表);
  (5)应上交款项情况表(会施年汇04表);
  (6)主要指标表(会施年汇05表);
  (7)财务状况变动表(会施年汇06表);
  (8)工程成本费用表(煤施会01表);
  (9)主要材料表(煤施会02表);
  (10)间接费用表(煤施会03表);
  (11)期间费用表(煤施会04表);
  (12)劳保基金收支表(煤施会05表);
  (13)固定资产表(煤施会06表);
  (14)其它业务收支表(煤施会07表);
  (15)营业外收支表(煤施会08表);
  (16)所有者权益增减情况表(煤施会09表);
  (17)机构人员及工资情况表(煤施会10表);
  (18)经济指标及三产贴息借款表(煤施会11表);
  (19)应收工程款情况表(煤施会12表);
  (20)应收工程款明细表(煤施会12表附表);
  (21)亏损单位主要原因分析表(煤施会13表);
  (22)1997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情况表。
  3.汇总财务决算报部时间要求:
  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直管矿务局(公司)应于1998年2月底前报部。
  其他单位应于1998年1月底前报部。
  4.汇总会计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并须按部统一制定的格式填报。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分别报部一份(包括财务情况说明书和计算机软盘)。汇总单位必须附基层报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报表要分别单独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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