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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免征营业税。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2002年度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的相关免征营业税的收入,可到我局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窗口(或下沙延伸申报点)领取《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申请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或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于2002年11月15日前到我局办税大厅10号窗口或下沙延伸申报点办理免征申请。
杭州市地税局开发区征管局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