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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饮食、娱乐、服务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25 生效日期: 2002-07-25
发布部门: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杭地税征[2002]159号《关于在饮食、娱乐、服务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市将在饮食、娱乐、服务业逐步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现将有关文件精神通告如下,具体操作办法我局将另行通知。 
  一、税控收款机推行使用范围 
  1.在我市从事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1)自行申请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 
  (2)年均营业额在5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3)有偷、逃税行为的纳税人; 
  (4)未按规定领购、使用、保管、缴销发票的纳税人; 
  (5)纳税人原已使用的非税控收款机需更新的; 
  (6)主管地税机关认为有必要安装税控收款机的其他纳税人。 
  2.纳税人报经市局批准并在其开票的计算机上加装税控装置后,可以使用机外具名发票进行计算机开票。 
  二、税控收款机的购置和发票领购流程 
  1.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申请(变更)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主管地税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审批,认定发票领购资格,确定税控收款机编号(共六位,前两位为税务机关代码,后四位为顺序号),在后台管理软件中输入税控收款机编号、税务登记等内容,并核定经营项目,盖章同意后交纳税人,同时发放资料粘贴簿等有关资料。 
  2.纳税人持地税税务登记证、申请表到指定专营商处选购税控收款机,专营商应严格按照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内容对税控收款机进行初始化,加贴一次性监封。同时发放IC卡、维修联系卡、操作说明书等有关资料,并对纳税人进行操作培训。 
  3.纳税人在购买税控收款机后持发票领购簿、IC卡、申请表到主管地税机关,由专人将IC卡数据读入后台管理软件,并核对初始化内容,核对无误后,由纳税人按照规定向发票窗口领购专用发票。 
  三、1.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分期列支。 
  2.纳税人要按照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每笔交易必须使用税控收款机收款、打印专用发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具名发票已套印发票专用章的除外)。不得使用其他任何票据。 
  退票是经税控收款机确认后发现开票错误或其他情况需要退回的发票。应按照规定将所退发票的消费项目、金额等内容输入税控收款机。退回的原发票必须粘贴在资料粘贴簿上,以备核查。纳税人可按机打营业报表中的营业收入减去退票金额后的余额进行纳税申报。 
  废票是由于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的空走发票或未完成发票,且尚未经税控收款机确认。作废的原发票必须粘贴在资料粘贴簿上,以备核查。 
  每卷专用发票使用完毕后,税控收款机会自动打印该卷发票开具情况汇总,纳税人应将发票汇总表粘贴在资料粘贴簿上。 
  月末结帐时应进行IC卡读卡并同时打印营业报表,然后将机打营业报表粘贴在资料粘贴簿上,并按期申报纳税。 
  如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的?从上次申请之日起第45日税控收款机将自动停机。纳税人应持IC卡及有关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补办纳税申报。 
  纳税人遗失IC卡的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补发。原IC卡自动作废。 
  纳税人应加强对收银员等人员的培训,以确保其能进行正确的操作。 
  纳税人必须按照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严禁故意毁损、擅自开启税控收款机。 
  纳税人未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不得自行转让、购买税控收款机。 
  四、发票管理 
  1.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应使用《杭州市饮食服务业统一发票》(卷式单联,发票规格为127毫米*57毫米,每卷100份),不得再同时使用其他发票。 
  2.经批准同意使用计算机开票的纳税人,可使用具名发票。 
  五、罚则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6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不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2.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税控收款机的选型及专营商的资格认定 
  为保障税控收款机推行使用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税控收款机的各项性能指标能符合我市地税征管工作的实际需要,税控收款机实行专产、专营、专修制度。经研究,“浙江中穗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为杭州地区的税控收款机专营商,具体负责杭州地区税控收款机的销售、初始化安装、技术培训和维修服务工作。推荐下列厂家为杭州地区税控收款机的专产企业: 
  1.深圳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亿利达商业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3.北京四通商用机器技术有限公司 
  4.深圳同方融达科技有限公司 
  税控机专营商及专产厂家由市局统一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权、利,各局不得推行其它品牌的税控收款机。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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