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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地税局涉外局关于贯彻武汉市地税局《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制度(试行)》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01 生效日期: 2002-07-01
发布部门: 湖北省武汉市地税局涉外局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征管水平,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建立征纳双方诚实守信、互尊、互重的新型关系,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制度(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对纳税人试行纳税信誉等级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武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局(以下简称“涉外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为“纳税人”)。 
  对登记不满一年的纳税人和经认定为非正常经营纳税的纳税人,暂不评定其纳税信誉等级。 
  二、等级设置。 
  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实行分类制,即根据纳税人遵守和履行税收法律法规等情况分为A、B、C三类,涉外局按照分类进行相应的管理和服务。 
  三、评定内容。 
  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内容,由纳税人的直接纳税信誉、间接纳税信誉和其他社会诚信等组成。直接纳税信誉和间接纳税信誉的内容是评定的必备条件,其他社会诚信是参考条件。 
  (一)直接纳税信誉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务检查情况、发票使用和管理等内容。 
  纳税人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务检查情况的评定,暂以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三个主体税种的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其他征收的规费情况作为参考。 
  (二)间接纳税信誉主要包括账簿凭证管理、会计核算、财务会计人员和办税人员的配备情况等内容。 
  (三)其他社会诚信主要包括工商、审计、海关等部门对纳税人的社会诚信评定情况,在评定时作适当参考。 
  四、评定条件。 
  (一)A类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开业连续经营两年以上且认真执行税务登记管理要求的。 
  2、连续两年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申报率达100%;纳税申报准确率达95%以上的。 
  3、连续两年按期缴纳税款,无拖欠税款情况发生的。 
  4、连续两年无偷税、骗税、抗税行为发生的。 
  5、连续两年财务会计管理规范,涉税账簿和凭证真实、完整、合法,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6、连续两年经审计部门审计或经法定社会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签注的财务决算报告合法真实的。 
  7、连续两年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正确领购、使用、保管发票,无违法、违规记录的。 
  8、财会部门至少配备一名会计师职称以上的人员,配有专职或兼职办税人员的。 
  9、在其他有关部门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对有重大问题的纳税人,不能列入A类纳税人提名。 
  上述“连续两年”是指税务机关在规定的评定时期,从接受纳税人申请的月份起,向前推算两个纳税年度。 
  纳税人在两年前发生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至今仍未结案的,不具备申请A类纳税人的资格。 
  以上有关条件采用计分办法考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C类纳税人: 
  1、纳税人办理工商登记后,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或工商登记发生变更,三个月内不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 
  2、一年内连续三个月不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或一年内按期纳税申报率在60%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 
  3、一年内纳税申报准确率在60%以下的;税款入库率在60%以下的;有严重拖欠税款行为的。 
  4、一年内发生各类涉税违规行为,且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五次以上的。 
  5、在发票管理上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 
  6、一年内经检查发现有严重偷、骗税行为或有抗税行为的。 
  7、财务会计管理混乱,涉税账簿和凭证不真实、不合法或不按规定配置财会人员和办税人员的。 
  (三)既不具备A类纳税人条件,又未发生本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二款所列C类纳税人情形的,评定为B类纳税人。 
  五、考评办法。 
  (一)考评方式。 
  对纳税人纳税信誉的考评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对B类、C类纳税人主要采取定性的方法;对申请为A类信誉等级的纳税人,以直接纳税信誉和间接纳税信誉两部分共十项内容进行计分考评,对综合考评在90分以上的,结合评定条件,参考其他社会诚信,可作为A类纳税人提名。 
  (二)A类纳税人的计分方法。 
  1、直接纳税信誉。综合考评分90分。 
  (1)税务登记。综合考评分10分。 
  ○1按规定及时办理、使用、保管税务登记证(分值3分)。 
  ○2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分值3分)。 
  ○3按规定进行年检和换证(分值4分)。 
  (2)纳税申报与税款缴纳。综合考评分35分。 
  纳税人纳税申报与税款缴纳情况应按税种分别进行考评,其中: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按月考评,印花税按季考评,其他规费作为参考。每项综合得分实行加权平均计算。 
  ○1按期纳税申报率(分值10分)。按期纳税申报率=实际申报纳税次数÷按期应纳税申报次数×100%。按期纳税申报率综合得分=按期纳税申报率%×标准分值。 
  ○2纳税申报准确率(分值10分)。纳税申报准确率=申报纳税数额÷(申报纳税数额+税务机关查补税额)×100%。纳税申报准确率综合得分=纳税申报准确率%×标准分值。 
  ○3应纳税款入库率(分值15分)。应纳税款入库率=当期申报实际征收税款÷当期申报应缴税款×100%。应纳税款入库率综合得分=应纳税款入库率%×标准分值。对有两年前欠税仍未缴清的,本项不计分。 
  (3)资料报送。综合考评分10分。 
  ○1财务会计报表(分值 5分)。 
  ○2其他纳税资料(分值5分)。 
  (4)发票使用与管理。综合考评分15分。 
  ○1发票使用和管理情况(分值10分,其中购买2分,保管4分,使用4分)。 
  ○2发票违章记录(分值5分)。 
  (5)税务检查情况。综合考评分20分。 
  有一般涉税违规行为,且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每次扣4分。对有偷税、骗税、抗税行为的,本项不计分。 
  2、间接纳税信誉。综合考评分10分。 
  (1)财务管理规范,涉税账薄和凭证真实、完整、合法(分值5分)。 
  (2)按规定配备财务人员及办税人员(分值5分,其中财务人员2分,办税人员3分)。 
  六、评定机构。 
  涉外局设立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由局长任主任、副局长任副主任,各业务处室负责人为成员。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征管处,征管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评审委员会负责对B类和C类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同时对A类纳税人纳税信誉进行初审,并上报市局评审委员会按规定审定。 
  七、评定程序: 
  (一)A类纳税人: 
  1、由纳税人向涉外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财会人员的会计师资格证件的复印件; 
  (2)纳税人对照本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一款所列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2、经涉外局征管处初审,基本符合条件的,发给《武汉市地方税务局A类纳税人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 
  3、涉外局征管处负责将所有申报资料收集齐全后,交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4、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各业务处室职责分工,将纳税人提交的所有申报资料和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审表》(见附件二)送各业务处室评审。由各业务处室根据评定条件和考评办法,提出评审意见。 
  5、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经各业务处室综合评审,拟提名为A类纳税人的名单及有关资料报局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上报市局评审委员会。 
  6、经市局评审委员会评定为A类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由涉外局征管处在接到市局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管理通知书》(见附件三)及市局颁发的证书送达纳税人。 
  (二)C类纳税人: 
  1、各业务处室根据职责分工,按照评定条件及日常掌握的征收管理基础信息和有关情况,对有本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纳税人,作为C类纳税人提名,同时详细注明评定依据,其中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参照A类纳税人的有关指标计算。 
  2、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业务处室提交的情况,将提名为C类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名单及有关资料报涉外局评审委员会。 
  3、经涉外局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对评定为C类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由涉外局征管处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将《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管理通知书》(见附件四)送达纳税人。 
  (三)B类纳税人:对既不具备A类纳税人条件,又未发生C类纳税人所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B类纳税人。涉外局评审委员办公室将采取一定形式予以公告,告知纳税人。 
  八、服务管理: 
  (一)对A类纳税人,实行以下服务和管理。 
  1、免除纳税人两个纳税年度内的税务登记证年检和有关费用。 
  2、免除纳税人两个纳税年度的税务检查(举报或上级交办的除外),如遇上级税务机关统一部置的税收专项检查,可由本局采取辅导的方式通知纳税人自查自报。 
  3、凡市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门开展各类评优或评先活动,需征求税务机关意见时,本局优先推荐和出具有关证明。 
  4、每年由局长带队,不定期地主动上门服务,开展纳税辅导,主动征求对办理各项税务事项的意见,及时提供有关信息服务。遇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待遇时,应主动及时落实。 
  5、除每月定期开展的“今日税法向导”活动外,充分利用《武汉地税涉外税收网站》和电话语音查询系统,及时宣传国家最新税收法律法规和征管措施,实现政策信息资源共享,同时为纳税人免费提供有关税收政策宣传资料和免费赠阅有关涉税资料。 
  6、对采取邮寄申报方式进行纳税申报的,其全部邮资费用由本局负担。 
  7、对连续两届被评定为A类信誉等级的纳税人,由本局对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开宣传。 
  (二)对B类纳税人,实行以下服务和管理。 
  1、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同时,重点是对纳税人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和提供税收咨询,帮助纳税人改进财务会计核算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誉等级。 
  2、对纳税人每年只进行一次正常的全面性的税收检查(举报或上级交办的除外)。 
  (三)对C类纳税人,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1、每年适当强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 
  2、对纳税人每年必须进行税务登记情况的年检,对纳税人上报的所有年检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根据需要到纳税人单位实地进行复核,审核或复核无误后,方能通过相关年检。 
  3、不办理税款延缓缴纳手续。 
  4、纳税人在领购发票时,从严控制,验旧购新,定量供应。 
  5、纳税人参加各类评先或评优活动时,不予推荐,不出具有关证明。 
  6、帮助纳税人强化依法纳税意识,提高纳税申报质量,规范会计核算,促使纳税人提升信誉等级。 
  九、等级的管理与调整。 
  (一)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每两年评定一次。一般在评定年的上半年受理经营满两年的纳税人A类纳税信誉等级的申请。 
  (二)在两年评定有效期内,纳税人有重大偷税、骗税、抗税和严重违反其他税收法规行为的,将按规定程序随时调整其纳税信誉等级。 
  (三)两年期满后,由涉外局对A类纳税人两年涉税情况进行复审,对仍符合A类纳税信誉等级标准的,上报市局评审委员会,保留其纳税信誉等级。对不符合A类纳税信誉等级标准的,经市局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向下调整相应的纳税信誉等级。 
  (四)对B类(或C类)纳税人,凡符合上一纳税信誉等级标准的,经纳税人申请,按照“评定程序”评审后,重新向上调整相应的纳税信誉等级。晋升为A类纳税信誉等级的,按规定程序上报市局评审委员会审定。对经复审,低于原评定纳税信誉等级的,经涉外局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向下调整等级。 
  十、职责分工: 
  (一)征管处主要职责: 
  1、履行涉外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负责汇总各处和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向涉外局评审委员会提交纳税人适用纳税信誉等级和管理类别的初审意见;负责监督、检查全局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和服务措施落实情况;建立和维护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档案库。 
  2、受理纳税人的A类纳税信誉等级申请,受理B类(或C类)纳税人在两年评定期满后重新向上调整纳税信誉等级的申请。 
  3、根据职责分工,按照评定标准和掌握的征收管理基础信息及情况,在《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审表》上对申请A类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提出初审建议。 
  4、对经市局和涉外局评审委员会审定为A、C类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负责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管理通知书》和市局颁发的A类纳税人证书或《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管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对审定为B类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采取其他方式予以公示或告知。 
  5、对经市局和涉外局评审委员会审定向下调整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负责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其送达《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信誉等级调整通知书》(见附件五)或《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纳税人信誉等级调整通知书》(见附件六)。 
  6、配合完成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和服务措施。 
  (二)综合处主要职责 
  1、负责开展对A类纳税人的税政辅导和提供税收宣传资料。 
  2、负责组织对连续两届被评定为A类信誉等级的纳税人的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的表彰、奖励活动和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开宣传工作; 
  3、配合完成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和服务措施。 
  (三)稽查处主要职责: 
  1、根据职责分工,按照评定条件和掌握的检查情况,在《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审表》上对申请A类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提出初审建议。 
  2、对已评定纳信誉等级的纳税人,根据举报信息查实或经检查发现有严重偷、骗、抗税行为的,及时报涉外局评审委员会审议,调整纳税信誉等级。 
  3、配合完成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和服务措施。 
  十一、其他未尽事宜,按《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制度(试行)》的规定办理。 
 
 
二○○二年七月一日 
 
  附件: 
  1、《武汉市地方税务局A类纳税人申请审批表》(略) 
  2、《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审表》(略) 
  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管理通知书》(略) 
  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信誉等级调整通知书》(略) 
  5、《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纳税人信誉等级调整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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