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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对省辖市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18 生效日期: 2002-05-18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苏国税发[2002]第097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经省局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对省辖市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今年是党中央提出的转变作风年、调查研究年,是省局提出的基层落实年。各省辖市局要把抓落实作为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落实上下功夫,在落实上见成效。各省辖市市局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全省国税工作会议主要工作的全面贯彻落实。 
为了保证目标管理工作的落实,请各省辖市局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考核办公室备查。 
 
 
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对省辖市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国税系统的税收管理工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不断上层次、上水平,确保各项国税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指导思想: 
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兴税、管理强税”为中心,以全体国税干部参与为基础,以目标管理的全过程控制为重点,以建立科学的税收服务体系、优化税收环境、满足上级领导机关的工作要求和实现本级国税机关工作目标为目的,依据现代科学管理理论,逐步建立起一套科学规范的、涵盖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等目标管理的考核标准体系。 
  第三条 考核工作原则: 
  一、层级管理原则。省局对各省辖市局(含市区分局)进行考核;省辖市局对所辖各县局进行考核。 
  二、强化日常原则。强化日常,是将年终的事后考核,改变为事前防范、重在日常、过程控制、事后总结、不断改进的全过程管理。 
  三、有效激励原则。以考核结果作为对省辖市局评选先进集体的主要依据,充分发挥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对我省国税系统工作的激励、促进作用。 
  第四条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局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由周苏明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为成员;下设考核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情况汇总等工作;分管局领导范霖扬总经济师兼考核办公室主任,省局办公室、教育处的主要负责人兼副主任,其它处室的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考核办公室日常工作机构设在省局办公室。 
 
 
第二章 考核内容、考核目标分类及计分方法 
 
  第五条 对省辖市局的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主要内容: 
  一、考核各省辖市局和对县局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目标的制定,以及对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考核省辖市局机关和市区分局年度工作目标的落实完成情况以及上年度考核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考核市局对县局的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质量。 
  第六条 考核目标分类及分值: 
  一、考核目标共分为目标管理考核类和主要工作目标类两类。 
  目标管理考核类。包括考核办法的制定、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考核结果的整改。 
  主要工作目标类。包括组织收入、依法行政、税政管理、税收征收管理、税务检查、信息化建设、政务管理、队伍建设、廉政建设等。 
  二、基本分值为1000分。 
  第七条计分采取扣分制,其计算公式是: 
基本分值-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的扣分+考核加分 = 得分。 
 
 
第三章 加分 
 
  第八条 加分。 
  一、组织收入工作加分。加分最高为50分。 
  超额完成省局下达的年度收入任务,每超1个百分点加2分(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准期申报率、准期入库率和欠税增减率未达标的不加分)。 
  二、争先创优工作加分。 
  (一)单位创优工作加分。市局及市区分局在年度内被省(部)级以上单位命名为先进(文明)单位的,省级分别加8、6分,国家级分别加10、8分;市局及市区分局单项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部委表彰的,省部级4、3分,国家级5、4分(每个单位不重复加分,只按最高级别加一次分)。 
  (二)个人争先加分。干部个人受到省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部门表彰为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不含公务员考核),获省部级表彰每人次加2分、国家级加3分(每个人不重复加分,按最高级别加一次分)。个人单项工作被评为先进个人或受到通报表扬的,省部级每1项加1分,国家级每1项加2分。 
以上(一)和(二)两项加分,凡属于省局分配名额的不加分。 
  (三)市局组队参加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重大比赛(不包括司级)中获前3名的,单位分别加6、5、4分,个人分别加4、3、2分。 
  (四)市局组队参加省局组织的竞赛活动(不包括处室)中获前3名的,单位分别加5、4、3分,个人分别加3、2、1分。 
  (五)市局的金税工程存根联数据采集率、发票抵扣联认证率、报税面等三率,连续十二月达到100%的,年终一次加20分。 
  三、改革创新工作加分。 
  (一)市局单项工作有重大改革创新,受到省委、省政府、总局或省局肯定并被推广的,每项分别加8、4分。 
  (二)市局承担总局、省局试点工作并获成功的,分别加6、4分; 
  四、信息加分。加分最高为20分。 
  (一)市局及其所辖分局反映情况或提出建议在省局《一周要情》上被局领导批示的,每次加1分; 
  (二)市局及其所辖分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总结经验或调研报告被省局以专报形式上报,并受到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委、省政府领导肯定并有重要批示的每次加2分;被中办、国办采用的每次加3分;受到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每次加5分(同一内容多级批示或转报的,按最高级次加分)。 
  五、宣传加分。加分最高为20分。 
  1、市局在国家级报刊《人民日报》、《经济日报》、《经济参考报》、《法制日报》;新华社的《新华每日电讯》、《内部参考》的一版或其他版面头条刊登(不含以上报刊地区版)的文章,每篇加3分; 
  2、市局在《新华日报》、《中国税务报》的一版或其他版面头条刊登的文章,每篇加2分。 
  3、市局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现在播报》、《焦点访谈》、《新闻调查》栏目播出的新闻、要闻每1条加3分; 
  4、市局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和报纸摘要节目》、《新闻纵横》《早新闻》专题播出的新闻、要闻,每1条加2分。 
  5、市局在江苏电视台和江苏人民广播电台的新闻节目播发的新闻、要闻每1条加1分; 
以上宣传稿件是指介绍工作经验、先进事迹、案件曝光的宣传稿件:未完成年度考核目标任务的不加分,同一内容被多次刊登或播发的,从高加一次分。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对市局的考核方法采取以省局机关各处室的日常考核、考核办公室的集中考核和加分申报、省局领导考核评鉴以及考核办公室组织明察暗访等方法进行。 
  日常考核目标由省局各处室负责,主要是根据各省辖市局的日常工作情况、上报的报表、资料、计算机信息、上级领导机关督办交办事项、通报、文件、会议材料、调查研究掌握的情况、人民来信来访的反映问题的核查结论等进行考核。 
  集中考核、加分申报由省局考核办公室负责组织;主要是对各处室日常考核工作的质量进行抽查;对集中考核的目标进行抽查考核;对申报加分项目进行审核。 
  省局领导考核评鉴是由省局领导根据日常工作和调查研究掌握的第一手资料等情况对各省辖市局进行考核评鉴打分。 
明察暗访由省局考核办公室组织人员不定期进行,每年至少进行1次。 
  第十条 考核工作主要程序: 
  一、由省局考核办公室提出考核办法和目标的修订稿,提交全省国税工作会议讨论,会后经省局常务会研究决定后正式发文;市局据此修订对所辖市局机关、市区分局和县(市)局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市局的考核办法应报省局考核办公室备案。 
  二、日常考核按月进行,由各处室按照日常考核台帐进行记载,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日常考核情况汇总制表后报省局考核办公室;考核办公室按季汇总并对各处室的日常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三、集中考核每年进行1-2次,一般在当年7月或次年初进行。集中考核由考核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方案,抽调省局及市局人员共同进行。 
  四、市局有加分申报项目的,在次年1月底前一次性申报完毕。同时报送有效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经有关职能处室初审后,报考核办公室审核认定。 
  五、考核办公室负责将日常考核、集中考核和加分的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后,连同考核情况汇报一并报省局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六、考核办公室根据考核领导小组审定结果,编发年度考核情况通报,并对上年度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 
  七、在次年的年中全省国税工作会议上对获得先进集体称号的市局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划分为三个级次。总得分在950分以上的为优秀级次,850-900分之间的为达标级次,850分以下的为未达标级次。 
  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级次,且得分在前四名的市局,授予先进集体称号,并给获得第一名的市局授予流动锦旗。 
  对考核殿后且得分未达到850分的市局领导,实行诫勉谈话。 
  市局及所辖分局如果发生市局、分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处级干部违法违纪行为受到行政记大过,或撤销党内外职务以上处分,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不含各省辖市局及时发现并主动查处、上报的);或发生市局及所辖市区分局税务干部参与虚开代开专用发票、混库,或其他被省局、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省纪委通报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被评为优秀级次。 
  第十二条 省局对各省辖市局的考核,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凡未纳入本办法的工作,不得再行组织考核,省局各处室也不得组织单项工作考核评比。根据总局要求考核的工作,由有关处室上报省局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后,纳入统一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市局”均为省辖市局。 
  第十四条 附表中所称“以上”均包括下限,所称“以下”均不包括上限。 
  第十五条 同一时期的同一问题被多个处室同时扣分的,从高扣一次分,不重复扣分。各指标扣分以大类目标分值为限。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局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二OO二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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