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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建机电产品专业出口协调组织的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9-25 生效日期: 1986-09-25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一、专业出口协调组织的基本任务和性质
  专业出口协调组织是按机电产品专业分类组成的行业联合对外的非经营性的出口协调组织,在国家对外经济贸易方针、政策及有关法令指导下,负责组织同行业成员间出口业务方面的协调行动和监督检查。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按国家规定开展对外经营业务,接受协调组织的协调、监督,遵守协调组织为发展出口、维护共同利益作出的规定。各专业出口协调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拟定自己的具体章程。机电产品专业出口协调组织的成立应报经贸部并抄报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 由经贸部会同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审批,并给予指导、监督。
  二、专业出口协调组织的组成
  1.专业出口协调组织由按规定分工经营该专业机电产品出口的全国性机电外贸总公司联合全国有同类产品对外经营权的外贸或工贸公司、地方公司和经批准有外贸自主权的生产企业共同组成。所有经营机电产品出口的公司和企业(包括军工部门出口民用机电产品的外贸公司)经申请,均可参加相应的专业出口协调组织。未参加专业出口协调组织有经营权的公司也应接受协调组织的协调,不接受协调的不得对外经营。各专业出口协调组织负责协调管理的商品品种、范围,按国家正式批准的商品目录,不得交叉。
 2.凡参加专业出口协调组织的公司、企业、其原隶属关系、所有制、财务体制不变。协调组织的活动经费由参加的成员单位提供。
 3.专业出口协调组织成员组成全体成员大会,作为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选举的理事会或领导小组为该协调组织的常设机构,必要时可从有关单位选调人员组成精干的办事机构。
 4.专业出口协调组织内可设若干产品协调小组,由主要成员单位选调专人组成,组长一般可从经营该产品有经验人员中选调。
  三、专业出口协调组织的具体任务
 1.根据国际市场情况,组织协商市场划分,提出出口产品额度分配的建议。
 2.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该协调组织成员经营范围内的机电产品提出单项产品成本的建议,报有关政府部门审批。
 3.根据市场情况、销售意图和国别政策商定贸易做法、付款方式和价格水平等,但不得突破单项成本。
 4.根据市场情况提出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或开拓市场的建议;对实行出口许可证的产品,协助对外经贸部门进行许可证初审工作。
 5.根据开拓国际市场的需要,推动、协调建立国外商情网、销售网、服务网,搞好国外的推销服务工作,为成员单位服务。
 6.根据产品出口的质量情况,提出复验出口产品的质量或撤销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的建议。
 7.检查统一对外的执行情况,批评、制止违反规定的行为。受政府委托有权检查所辖商品严重违章经营的各公司的有关商务、财务文件,并根据情节轻重向经贸部和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提出暂停或撤销经营权等处分建议。
 8.全体成员大会负责在年会上制定和修改协调组织的章程和有关规定,选举理事会(或领导小组)成员,听取理事会(或领导小组)工作报告并审查其工作,讨论制定协调方案。
  理事会(或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大会的决议,制定协调组织工作计划,检查各成员的日常出口业务活动,处理业务活动中的各种问题、纠纷及有关工作。理事会在工作中应有全局观念,要民主协商,对有分歧意见的重要问题,应提出建议,报请经贸部和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协调、裁决。
   9.承办政府委托事项。每年要组织成员单位总结年度工作,并将业务发展及工作的总结报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及对外经贸部。
  四、专业出口协调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机电产品出口的各项规定,自觉维护国家利益,认真遵守规定的经营分工,共同维护已占有的国际市场,努力开拓新的市场。
 2.有权按规定的经营分工在划定的市场范围内,按照有关出口商品商标使用管理办法,使用确认的商标,积极发展出口业务。
 3.有权开发新的出口商品,开拓新市场。新产品,新市场可由开拓单位优先经营,但应服从相应的协调管理。
 4.有选举协调组织理事会成员权和被选举权,有权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建议,有权参加专业出口协调组织的各项重要活动和民主讨论各项业务规定(包括书面征求意见),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5.有权享受协调组织为各成员提供的服务。
 6.认真履行专业出口协调组织的有关规定。成员间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平等协商,互通信息,并按规定向协调组织如实通报出口经营情况。
 7.指导各自的分支机构、驻外机构及人员按专业出口协调组织的规定开展各项业务。
 8.为其它成员代理委托业务,并收取一定的代理费。
 9.有权对成员单位违反规定的行为提出批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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