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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12 生效日期: 2002-03-12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2002]12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我市出口企业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局要高度重视2001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切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2001年度出口退税实际退库金额和免抵税调库金额以及应退未退结转金额增长较大,因此2001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较之往年工作量大,任务艰巨,也使清算工作难度加大。各局要在总结过去清算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高认识,认真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部署落实,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清算工作任务;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清算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企业清算面要达到100%;清算报表的数据和各栏次之间的逻辑关系要填报准确。清算结束后,市局将对全市清算情况进行总结,对清算工作不认真和在清算工作中存在较大问题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 
  二、各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中清算核查的重点内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中第四条重点核查的内容并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进行清算。各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清算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要对有关单证、数据、信息及退税率认真进行核查,切实做好清算工作。 
  三、为使清算报表的填报更加统一,清算数据更加准确,市局按照总局1999年清算管理办法发布以来历年的调整情况,对清算用表重新进行了明确(见附表1一12及填表说明)。请按填报要求准确填报。 
  四、为使2001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更加规范,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优势,市局决定将“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单证不齐及未回函备案表”的表样、填报要求和电子版培训资料通过互联网上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行发布。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的网址为WWW.bjsat.gov.cn ,具体位置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的首页右侧“下载中心”,文件名称为“2001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备案表”的打包文件,包括备案表演示说明和备案表表样。请各局在对出口企业的清算辅导时务必通知辅导到各出口企业,从“下载中心”及时下载,以充分发挥我局网站的作用,做好清算工作。 
  五、请各局于2002年4月15日前将清算报告及清算表(附表1--附表4、附表5-2、附表7-2、附表8-2、附表10--附表12)以局发文形式报送市局。 
  附件: 
  (1)清算用表附表1一12。 
  (2)填表说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3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的 规定,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2年3月31日止,对出口企业2001年度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以及2000年度应退未退结转2001年度办理的退(免)税款进行清算。现将有关清算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2001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切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清算办法》)的要求进行部署落实,确保按时、高质量的完成清算工作任务。 
  二、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完成的好坏,直接影响到2002年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的开展。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层层把关、层层负责,确保清算上报数字特别是2001年度应退未退结转2002年度退税额和免抵退税额的准确性。对上报数据不实的,一经发现,总局将扣减该地区2002年度的出口退税计划,并追究其责任。 
  三、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出口企业范围,除《清算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企业外,还包括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在清算内容上,要重点对以下几方面内容进行核查: 
  (一)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 
  (二)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所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专用税票、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否规范、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虚开代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问题;在具体办理退(免)税过程中,是否真正做到了单证相符、单证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专用税票等电子信息相符。 
  (三)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是否准确,是否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退税率文库审核审批办理退税;对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货物,是否严格按照出口货物的报关离境日期执行。对多退的税款,要坚决扣回,少退的税款予以补退。 
  (四)对借权、挂靠企业已办理的退税,是否按规定全部追缴入库。 
  (五)对出口卷烟有无超计划办理免税的问题。 
  (六)对列名企业销售的“以产顶进”钢材是否按照总局核准下达的计划办理免、抵税;已办理免、抵税的,其申报凭证是否齐全、真实;是否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3个月内尚未收到加工出口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的,是否已追缴已免、抵税款。加工出口企业购进的“以产顶进”钢材,是否按现行有关加工贸易的税收管理办法进行征、退税管理;是否有内销行为;对已内销的“以产顶进”钢材,是否足额补税。 
  (七)对出口商运入海关监管库的“以出顶进”国产棉,其退税申报单证是否齐全、真实。对加工出口企业使用“以出顶进”国产棉加工生产并出口的货物,是否按现行有关加工贸易的税收管理办法进行征、退税管理。 
  (八)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办理退税的,是否符合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和条件;其申报办理退税所附送的凭证是否齐全、真实;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登记管理和购销管理。 
  (九)对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其申报办理退税所附送的凭证是否齐全、真实;其贷款性质是否属于限定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十)实行A、B类退税管理的出口企业是否将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收齐备案;清算时对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单证的已退税款,是否已予以扣回。 
  五、为更好地做好清算统计工作,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中附表1、附表2的有关内容做部分调整(详见附表1、2)。请按调整后的表格、栏次填报有关数据。其中附表1、2中的“本年已审核通过未退税额”和“本年已审核通过未办理免抵退税额”,分别指由于退税计划不足,虽经税务机关审核已通过,但没有办理退税或“免、抵”调库的税额。 
  六、请各地于2002年4月20日前,将清算情况报送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附件: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清算汇总表 
  2、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清算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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