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各地办事处暂行组织通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0-01-01 生效日期: 1960-01-01
发布部门: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为谋各地工作进行便利起见特呈准 行政院酌在各地设立办事处
  第二条 各地办事处之设立及其所管区域由本会决定呈请 行政院备案
  第三条 各地办事处秉承本会之命办理下列事宜
  (一) 古物古迹之调查
  (二) 古物古迹之保管
  (三) 古物发掘之监察
  (四) 有关古物纠纷事件之处理
  (五) 其他有关古物之各种事宜
  第四条 各地办事处设主任一人得由本会委员兼任主持一切进行事务
  第五条 各地办事处设科员二人至四人由本会派充承主任之命办理文书调查等事项
  第六条 各地办事处每月应将办理事项及拟办计划呈报本会其重要事项应随时向本会请示办理
  第七条 各地办事处经费由本会核定按月支给之
  第八条 各地办事处因学术上或事实上之需要得酌聘本地专家为通讯员并呈报本会备案
  第九条 各地办事处如因工作繁重得随时酌雇员工惟不得超出每月预算之外
  第十条 各地办事处办事细则另订之
  第十一条 本通则自呈准行政院之日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