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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劳动保障部门贯彻实施政务公开工作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3 生效日期: 2003-06-03
发布部门: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
发布文号: 湘劳社办发[2003]23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现将劳动保障部新颁布的《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标准》(劳社厅发〔2003〕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厅去年下发的《转发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在全国劳动保障系统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的通知》(湘劳社办发〔2002〕13号)和《湖南省劳动保障系统推行政务公开、“一站式”服务的实施办法》(湘劳社发〔2002〕186号)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 进一步深化对新形势下劳动保障政务公开的认识 
  今年四月以来,非典型肺炎疫情在全国大多数地区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威胁,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非典”事件警示我们,建立健全政府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强化政务公开,让社会公众拥有充分的知情权,是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的迫切需要。劳动保障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劳动保障部门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服务的职能部门。因此,各级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要进一步深化对新形势下政务公开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把劳动保障政务公开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二、当前劳动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重点 
  政务公开工作既要全面推进,又要突出重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和全国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当前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重点是:建立再就业工作自下而上的监督举报机制,通过社会和群众对再就业工作进行督办和督促,5月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设立再就业政策监督举报和政策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布,开展日常再就业政策咨询服务工作。在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建立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在重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政策咨询服务的同时,面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各项劳动保障业务咨询服务。要大力推行再就业及劳动保障各项业务“一条龙”服务方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在本地政务服务中心开辟再就业证照办理“绿色通道”,实行“一门受理、同时抄告、并联审批、集中核察、配套服务”的办法,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及时便捷的就业服务。 
  三、劳动保障政务公开监督机关及监督电话 
  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都要公布劳动保障政务公开监督机关及监督电话。省厅劳动保障政务公开监督机关为:省劳动保障厅监察室;监督电话是:0731-2212179。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要明确本局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并请于6月15日前将本局劳动保障政务公开监督机关及监督电话报送省厅监察室。 
  附:《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7号)(略) 
 
 
二○○三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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