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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31 生效日期: 1997-12-31
发布部门: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局中国轻工总会国家商品检验局
发布文号: 轻总行管[1997]4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池产品汞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我国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一切电池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对电池生产、进口、销售及设备引进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1.根据我国电池行业的实际情况,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工作拟分步实施,首先实现低汞,最终达到无汞。低汞的含义为电池中的汞含量小于电池重量的0.025%;无汞的含义为电池中的汞含量小于电池重量的0.0001%。
  2.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纳入相应的电池国家标准中。


    第五条 自2001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生产各类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25%的电池;从2001年1月1日起,凡进入国内市场销售的国内、外电池产品(含与用电器具配套的电池),在单体电池上均需标注汞含量(例如:用“低汞”或“无汞”注明),未标注汞含量的电池不准进入市场销售;自2002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市场经销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25%的电池。


    第六条 自2005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生产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自2006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经销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


    关联法规    

    第七条 对于在我国境内新建电池厂(含中外合资、合作及外商独资企业)和新引进电池生产线按有关规定审批。


    第八条 进口电池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从2001年1月1日起,由商检部门实施强制检验。


    第九条 对废弃电池的收集、处理,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方式,如废弃物的分类、收集、销售时的以旧换新,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环保意识。为鼓励废弃电池处理加工单位,国家应从政策、资金上给予倾斜和支持,并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第十条 防治废弃含汞电池对环境的污染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轻工总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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