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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宣传贯彻〈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09 生效日期: 2002-08-09
发布部门: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冀劳社[2002]6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这不仅是我省劳动保障事业法制建设的大事,也是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不断取得进步的重要标志。根据省人大、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为了做好法规实施前的先期宣传、培训和准备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劳动保障系统宣传贯彻《条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各市宣传贯彻《条例》的进度情况请于9月底前报省厅。 
 
 
二○○二年八月九日 
 
 
宣传贯彻《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河北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规范监察执法行为,维护劳动合法权益为主线。在宣传普及、培训教育和整改准备的基础上,集中开展“劳动用工”和“拖欠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维权监察活动,严厉查处不订立劳动合同或非法使用童工、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认真纠正对违法行为不纠正、不处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尽快建立符合我省实际,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系,切实加大监察执法力度,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宣传普及阶段 
  (一)《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公布后,省人大和省政府将在9月上旬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中央、省、市驻省会的各新闻媒体、省会及周边县市区劳动保障专职监察员着全国统一制式服装参加。省人大和省政府及厅领导讲话并回答记者提问。 
  (二) 各市、县组织开展宣传咨询活动。各市劳动保障局可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于9月7日在主要公共场所组织开展大规模宣传咨询活动,邀请人大、政府领导同志参加,集中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条例》,接受群众咨询,受理劳动者投诉举报。宣传条幅和其它宣传资料由各市准备。省会的宣传咨询活动由石家庄市组织,省厅各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分别参加省会宣传咨询活动。 
  (三)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集中一段时间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劳动者关注的法规政策,可采取刊登报道省、市领导讲话和署名文章,开辟维权专栏、维权问题解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 
  (四) 编辑印制《常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选编》和《2000-2001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汇编》,向各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及劳动者推荐征订。 
  三、学习培训阶段 
  (一) 省厅于8月下旬举办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轮训班。重点学习《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熟悉和掌握监察职责、内容与程序、法律责任等专业知识,为贯彻实施《条例》,正确执法奠定基础。同时组织中省直大型企业有关人员参加,为企业开展内部培训培养师资人员。 
  (二) 各市、县普遍举办用人单位经营者及劳动人事管理人员培训班。重点学习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的常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使其了解知晓劳动保障法律责任和监察程序。要求对用人单位普遍轮训一遍,为自查自纠整改和实施维权监察做好准备。培训使用省人大法制委与省厅联合编写的统一教材。 
  四、自查自纠整改阶段 
  (一)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照颁布的《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清理与《条例》不相符的政策文件措施,查找执法主体在监察机构设置、经费保障、人员素质等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按照《条例》规定要求,确保监察执法主体到位。省厅将重点指导建设20个劳动保障监察示范单位,树立典型,推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 
  (二) 按照《条例》规定的监察职责要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重点查找自身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及行政不作为问题,建立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办案责任制。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受理机制,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中心,有条件的应开通网上举报,方便劳动者举报。力争在两三年内使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普遍建设成为政治坚定、人员精湛、素质过硬、信息灵通、行动迅速的现代化劳动保障监察队伍。 
  (三) 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在10月底前,对照《条例》规定的监察内容,逐项检查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合法权益贯彻落实情况,尤其要重点检查在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成年工、女工特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问题采取具体整改措施,做好自查自纠,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落实到位。对自查中发现且主动纠正的,可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 
  五、集中监察、纠正处罚阶段 
  (一) 开展以“劳动用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监察。监察的重点是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和未按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以及非法使用童工等劳动用工方面的违法行为,尤其要加强对私营、个体和外资等非公有制企业、小商品集散地周边加工摊点以及未参加劳动保障年审单位的监察,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条例》予以处罚。 
  (二) 在两节前组织开展以“追讨劳动者工资”为主要内容的专项监察。监察的重点是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尤其是容易发生克扣或者拖欠外来打工者工资行为的行业和企业。对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的行为,依据《条例》规定予以纠正和处罚,对有违法记录且顶风违法的加重处罚。 
  (三) 认真落实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责任制。按照《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区域,理顺设区市与市辖区县的管辖责任区域,建立用人单位信息数据库,摸清底数,落实责任。对案情重大复杂有影响的案件,可以提请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织集中监察。 
  六、保障措施 
  (一)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省厅成立以马占元厅长为组长,有关副厅长为副组长,由劳动保障监察、劳动工资、职业培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职业中介等相关业务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厅监察处和办公室组成,具体负责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市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强化责任,狠抓落实。省厅将适时对贯彻实施《条例》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二) 突出重点,边查边改。贯彻落实《条例》要在宣传普及、培训教育和整改准备阶段狠下功夫,特别是担负行政执法和监察处罚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通过学习培训,准确掌握执法依据,熟悉监察执法程序,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自觉遵守监察纪律和行为规范,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整改阶段要以建立执法责任制和监察队伍建设为重点。以《条例》和有关行政执法法律法规为依据,明确界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内部单项工作检查与集中监察执法的权限责任,探索解决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的职责界限,建立健全以行政机关法人代表负总责、业务单位分工检查、监察执法机构集中处罚,责任清、职责明的监察执法责任体系。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尽快实现有机构、有队伍,经费有保障,通信、交通装备基本齐全的初步目标。 
  (三) 全力出击,争取支持。贯彻实施《条例》工作,劳动保障系统要全体动员,全员参加,统一组织。对违法行为集中监察要集中力量,重点打击,力求达到处罚一案、教育一片,震慑违法、影响社会的目的。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人大监督指导下,积极争取有关政府行政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和新闻媒体的配合支持,注意宣传和报道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努力营造一个全社会遵纪守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确保宣传贯彻《条例》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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