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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消防局关于重申取消对电气消防检测企业实行消防行政审批和禁止电气消防强制检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01 生效日期: 2002-07-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消防局
发布文号: 辽消防[2002]41号
各市消防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辽政发[2000]13号通知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要求,省局于2000年3月对现行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辽宁省电气消防检测企业管理规定》由于主要内容与现行国家有关政策冲突,经省公安厅批准已废止。按照上述要求,各地、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不再对电气消防检测企业进行行政审批,原由省消防局审批的电气消防检测企业资格也同时废止。但是,目前仍有一些地区公安消防机构继续将电气消防检测作为建设项目消防验收的必要条件之一,强制性地指派电气消防检测企业实施检测,甚至有的还明里暗里同电气消防检测存在经济联系。加之有的电气消防检测企业打着公安消防机构招牌,态度蛮横,管理松懈,出现了随意收费、讨价还价、只要缴费,不经检测就滥出报告等严重问题,社会反响极其强烈,严重败坏了公安消防机构的形象。为此,省局要求各地公安消防机构立即停止一切对电气消防检测企业的行政审批和强制要求检测的做法。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切实按照有关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停止对电气消防检测企业的资质审批和年检,各地私自进行的审批一律作废。不应将电气工程消防检测作为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等消防监督行为的必要前提,禁止强制性指派电气消防检测企业到建设单位进行电气消防检测,或明示、暗示建设单位只有进行电气检测才能验收。更不准在消防法律文书和在接待窗口提供的审核、验收告知单中有类似“须经电气消防检测”和“提交电气消防检测报告”等字样。 
  二、目前与电气消防检测企业明里暗里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单位要立即脱钩,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 
  三、此通知将通过“辽宁消防政务公开网”(网址:www.ire119gor.cn)向全社会公布,形成社会监督氛围,各建设单位可直接向省消防局投诉,省局一旦接到举报将认真查处。 
  四、各地接此通知后,尽快按照要求规范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并于七月底之前将落实此项工作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省局报告。 
 
 
二00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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