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教特字第0940109181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花莲县政府府教特字第0940109181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1点;并自九十四学年度实施。 一、目的:补助设籍本县家境清寒之幼童就读幼儿园,实现幼儿教育机会均等理想。 二、依据:儿童及少年福利法 三、补助对象:社政单位列册有案之低收入户或家庭寄养之幼童,满四足岁至未满六岁(特殊教育班满三足岁)就读已立案公私立幼儿园。 四、补助金额:每人每月最高补助1,500元,实际收费低于上述金额者,依实际就读月数补助。 五、申请方式:凡符合前述对象身份之一者,由幼童之父母或监护人于申请期间,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向该幼童就读之幼儿园(须为已立案者)提出申请。 (一)每年6月申请当年1至6月托育津贴补助。 (二)每年12月申请当年7至12月托育津贴补助。 六、作业程序: (一)幼童家长或监护人,持填妥之申请书、户口簿影本(寄养家庭免附)、缴付学杂费或月费收据正本,向幼童就读之幼儿园办理。 (二)由承办学校(明义国小)汇整各公私立幼儿园有关申请资料送本府审核凭拨款项。 七、经费:由本府编列预算支应之。 八、申请本补助款,如有伪照证明或冒名顶替者,经查属实,除停止补助,追回已补助款外并于发现后2年内不再予以补助,同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九、请领限制: (一)不得与政府同性质补助重复请领,惟政府同性质补助金额如低于本项补助,得申请其差额。 (二)得与政府不同性质补助款重复请领,惟合计请领总额不得多于应缴费用。 十、奖励:执行本计划绩效优良人员,由本府给予奖励。 十一、本计划奉核定后自94学年度实施,修正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