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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海埂风景旅游区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关于执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海埂疗养、旅游区公共工程配套费收取问题的批复〉的几个具体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6-07 生效日期: 1984-06-07
发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发[1984]83号
市海埂风景旅游区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市农场管理局、规划建设局、财政局、海埂疗养旅游区各建设单位: 
  为了加快海埂疗养旅游区开发建设的步伐,市人民政府同意海埂风景旅游区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关于执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海埂疗养、旅游区公共工程配套费收取问题的批复〉的几个具体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要向各建设单位做好解释工作,并将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六月七日 
 
 
关于执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海埂疗养、旅游区公共工程配套费收取问题的批复》的几个具体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市政府昆政复[1983]92号《关于海埂疗养、旅游区公共工程配套费收取问题的批复》,五月十二日,海埂风景疗养区规划建设领导小组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收费的几个具体问题统一了认识,现规定如下: 
  一、必须严格执行昆政复[1983]92号文件关于建设单位在生活区或疗养区每用一亩土地交付小配套费三千三百一十七元,大配套费二万七千三百元的规定。配套项目包括用地范围内生活、疗养区内的所有公共绿地、水面、道路及公用建筑设施等。 
  新收取的配套费全部由市财政局代收和管理,按规定的配套建设项目专款专用。原由市农场管理局对建设单位所收取的各种费用,由农场局会同财政局一律按昆政复[1983]92号文件,及本规定办法进行核算,多退少补。对新进入海埂参加建设的非疗养单位的收费办法另行规定。 
  二、关于海埂疗养旅游区征地程序拟先由规划处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审查核定用地面积(按片从坡角计算),批准后,通知市农场局,由农场局通知财政收费,建设单位凭财政局的证明,方可到市规划处领取批准征地定点通知书。 
  三、海埂农场被征土地上种植的林木和其他作物,以及农田基本建设设施等,应予以适当补偿。由建设单位按征地面积,每亩付给海埂农场补偿费一千元。 
  四、海埂农场土地被征用后,为解决劳力过剩的问题,原则上建设单位每征用一亩土地,安置劳动力一名。如建设单位安置劳动力确有困难,可由海埂农场自行安排,但须交纳劳动力转厂安置费每人八千元。 
  五、海埂疗养旅游区地势抵洼,加之上游流入海埂地区的水量较大,需不断抽水排涝。排水设备折旧费、电费、维修费及泵站人员工资等,每年开支约九万四千六百多元,平均每亩每年应摊费用二十元。由建设单位自划拨土地之日起,按用地面积逐年交付给海埂农场。 
  六、为充分发挥建设单位的积极性,加速海埂疗养旅游区配套设施的建设,建设单位经海埂风景疗养区规划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可以承包配套项目的建设任务。所支付的费用可以冲抵应交的配套费,多退少补。旅游区建设的协调工作,由各建设单位和市农场局抽调人员专门负责。其实际发生的费用各单位均摊,工资不开。 
  七、海埂村在海埂公园内的四十亩土地的征地费用,应一并列入所收配套费中开支。 
  以上意见,请示。 
 
 
海埂风景疗养区 
规划建设领导小组 
一九八四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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